1玉水发〔2010〕6号玉溪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局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玉溪市水利局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玉溪市水利局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细则》、《玉溪市水利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细则》、《玉溪市水利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四月十六日2玉溪市水利局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56号),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行政绩效管理的目标。通过管理,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机关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二条办公室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单位预算支出绩效审计工作;计财科及各项目科室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各项目科室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工作。第二条各相关科室要配合政府督查部门做好重点工作的督查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条各项目科室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搜集整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交办公室汇总。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在汇总整理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的同时,抄送、人事、财政和审计部门,以便其开展行政绩效评价检查。第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203项重要工作、十件实事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对其选定的项目开展稽查。计财科及各项目科室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第六条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二)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效率;(三)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第七条行政绩效管理评价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管理使用范围,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4玉溪市水利局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56号),按照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有效控制行政成本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行政成本控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第二条局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办、审计、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做好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行政成本主要控制内容:(一)机构编制和人员;(二)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三)会议、庆典、论坛;(四)出国、出境、出省考察;(五)楼堂馆所建设。第五条行政成本控制目标: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0年,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不建楼堂馆所。会议、庆典、论坛和出5省考察经费压缩20%。2010年以后,行政成本的控制目标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目标执行。第六条认真执行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不超编进人。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聘用临时人员。第七条实行综合预算,改进预算编制手段,加强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准确性;逐步公开部门预算,全面规范机关收支活动。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第八条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原则上不新购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车,有条件时尽量购买低排量、环保型轿车。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举办庆典论坛,要报市或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大力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第十条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和用汇额度,建立团组计划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和经费,坚决制6止因公出国(境)旅游行为。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出省考察,严禁组织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的考察,切实减少出省考察团组和人数。第十二条严格楼堂馆所新建项目审批。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新建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申请维修改造的,应严格按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程序,按照现行办公楼维修改造标准审核控制投资预算,严禁超标审批和安排有关经费。第十三条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将部门直接承担的如信息网络服务、培训教育、机关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逐步转为向市场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服务供应方。第十四条规范公务支出,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日常公务开支,并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机关财务收支活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坚决取缔“小金库”。加快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第十六条局办公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制定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备案,确保完成控制目标。每半年向市政府督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机关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制定的行政成本控制方案、行政成本控制情况,按照《玉溪7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8玉溪市水利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56号),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指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第二条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监督措施。第三条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科室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的岗位;(二)涉及水利行政许可审批权力的岗位;(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四)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第四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9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监察部门备案。第五条局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一)排查。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监察部门。(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三)评价。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监察部门。(四)完善。每年都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第七条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针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第八条各项目科室要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完善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九条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第十条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10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1玉溪市水利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56号),推动局机关干部职工严格依法行政、务实开展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行政能力提升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有序开展。第二条我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在人事部门及政府督查、监察、法制等部门指导下,由局人事科和水政水资源科负责推进。第三条围绕下列重点内容,积极开展行政能力建设:(一)规范行政行为;(二)强化目标管理;(三)创新工作机制;(四)搭建信息平台。第四条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强化学习实效,努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第五条以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第六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12件;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严格按照法制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执行。第八条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检查、行政复议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办案,加大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力度,探索运用和解、调节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结果合法合理。第九条局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受理、不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二)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三)具有行政处罚权不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事项,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立案,不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3(五)履行职责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十条承担涉及我局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的科室,要实施目标管理。通过落实目标进度、时间程序,强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