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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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沈阳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了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我校决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住房补贴,提高我校职工待遇,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二、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一)住房补贴的对象1999年4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建筑面积)标准的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1999年5月1日后已故,但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职工,由法定继承人享受住房补贴。(二)暂不进行货币化补贴的人员1.公派出国、因私出国逾期未归人员;2.由学校做出辞退、除名的人员;3.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人员;4.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理期间仍保留公职的、解教后不满三年人员;5.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人员;6.现住房有纠纷的人员;7.隐瞒现住房或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员;28.学校各类停发工资的人员;9.学校认为暂不宜进行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三)住房补贴的形式1.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双职工按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2.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高比例缴存公积金制度,不在本次货币化补贴范围,但必须填写《个人住房档案》的第1页的前6行。3.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四)住房补贴的构成1.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1994年)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2.住房补贴公式为: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职工本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现有住房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由市房改办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760元,年工龄补贴额为6元。工龄=1994-参加工作年份+学龄,学龄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习年限。(五)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行政管理人员:职务局级处级科级科级以下面积140平方米105平方米85平方米60平方米2、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正高职副高职中级职称中级以下面积140平方米105平方米85平方米60平方米33、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技术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高级工以下面积105平方米85平方米85平方米60平方米注:其它职称参照执行。三、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学校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并由资产处、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各学院(部门)成立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学院(部门)领导小组人员由学院自行安排。1、学校领导小组。组长:张世斌、孙铁珩副组长:王滨、张黎明、王明友、李鹏、刘克斌、王晓初成员:杨菘、王东、李春林、王振峰、李德玲、吴留全、相广新、马兵2、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杨菘办公室副主任:王晖、何明、高宏、季晓冬、相广新、马兵、张勃办公室成员: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62268196、62268423举报电话:62266973、62266901举报信箱:tousuxinxiang_8423@163.com4(二)纪律要求1.全校教职工要认真对待货币化分房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群众监督、单位核准的原则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情况要两榜公布。对情况不实和群众的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准,其结果要公布于众。要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过程监督。2.学校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实行逐级审查,层层负责的制度。(1)各处级单位应认真审核职工的基本情况,如因审查不严,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2)对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故意违规认定或营私舞弊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的处理。(3)对职工瞒报住房情况经核实的,自该职工轮候到住房补贴之日起,三年内不发给其住房补贴;对职工有意瞒报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将追回已发给的住房补贴,并自该职工轮候到住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发给其住房补贴。(4)夫妻双方以假离婚(1999年前)领取住房补贴时,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给的住房补贴,自该职工轮候到住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发给其住房补贴。(5)对上述骗取住房补贴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四、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8月26日——9月8日)学习领会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文件规定,组建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二级(代表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小组;指派专、兼职人员并聘用工作人员,明确各项职责5分工;学校每年投入专项办公经费列入每年预算,研究解决特殊情况和问题,设计制作各类申请登记汇总报表等;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9日——9月13日)根据市直房改办要求,召开各部门领导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召开职工大会,传达文件,并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召开各部门“联系人”会议,并进行软件使用方法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三)调查登记阶段(2012年9月14日——9月20日)职工及家属根据文件精神和其它具体规定,如实填写《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本人及其配偶的各类住房现实与历史沿革详细情况,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住房承租证、拆迁协议书、购房收据、户籍关系、身份证、结(离)婚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相关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原工作过的单位,都需要出具职工本人是否分过住房和补贴的相关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直接填写《个人住房档案》。各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将信息录入到管理软件。(四)调查核实阶段(2012年9月21日——9月30日)各学院(部门)领导小组对本部门职工及其配偶的填报调查表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再由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二次审核,确认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及住房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五)张榜公示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9日)将初步确认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在校园网上及本部门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予以更正。张榜公示后,如无异议,正式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六)建立档案阶段(2012年9月24日——10月14日)根据市里文件规定,做好有房职工的各类证件(房屋权属证书、住房6承租证、拆迁协议书、购房收据、户籍关系、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个人住房档案》、《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各种证明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和向管理系统中录入档案信息等各项工作。(七)上报材料阶段(2012年10月15日——10月16日)将《沈阳市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房改办审核存档。(八)二次公示阶段(2012年10月17日——10月29日)由市房改办将单位上报的材料复查核实,对列入补贴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无误后,予以实施操作。(九)实施补贴阶段(待经费到位后)根据申报及核定结果,认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面积,计算补贴金额,领取市房改办、市财政核拨的专项货币化补贴资金。依据市里的相关规定,研制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沈阳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案》,按照《沈阳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案》履行发放手续,向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五、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是指以职工或其配偶名义承租,或者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福利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个人填报,群众监督,学校核准”的原则,由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办公室具体负责。(一)无房职工、未达标职工、达标职工的认定1.“无房”的含义:是指职工夫妻双方未承租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动回迁住房、公职人员住房等为有房。)即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不需填写《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中的“住房情况”。72.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职工。3.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住房达标的职工也必须填写《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并提供其它的档案材料。(二)职工现住房面积的具体认定1.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现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2.租住军产住房的职工,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为其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如将住房退还产权单位,可按无房职工政策发放购房补贴;职工如不退还住房,可按差额面积发放购房补贴。3.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底前过户父母或子女,并办理了“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住房面积计算在过户父母或子女一方。4.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1999年5月1日)后职工离异,原住房面积均计入现有住房面积。5.个人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6.继承、赠与取得的私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房,拆迁时产权调换的私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7.经过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换房手续的职工,按互换后的住房面积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8.职工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互换的住房,按互换前原有住房面积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9.职工在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组成家庭的,个人现有住房面积按1999年4月30日前职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及有关规定核算,但1999年5月1日及其以后享受乐居乐教住房、安居乐警住房、集资建设住房、动回迁住房面积的核算除外。810.在住房分配货币化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时,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包括后来参加房改购买了住房产权的)的住房,其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出让使用权(个人购买住房使用权的除外)与出售个人房屋产权(个人购买住房产权的除外)的住房,其出让与出售住房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11.职工原住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学校为职工出资增加的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按商品房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部分,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12.职工原住私有住房动回迁后,套户型面积或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职工个人按商品房价格出资增加的面积部分,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13.住学校青年公寓住房的职工,其现住房面积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14.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不计入职工现有住房面积。六、其他本实施方案发布后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附:沈阳大学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沈阳大学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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