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环境污染事件管理办法(PP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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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青海油田公司环境污染事件(违章违规)管理办法》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科时间:2017年8月1内容二学习《青海油田公司环境污染事件(违规违章)管理办法》学习《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2第一章总则油田开发建设本着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当”的原则,努力防治生产和生活的污染、防止建设和开发的破坏,做到油田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油田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防止对大气、水体、土壤、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不断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建设绿色油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托管单位及油田各级承包商。《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3第二章机构与职责油田公司HSE委员会质量安全环保处各二级厂处质量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油田公司环境监测站安全监督中心关键词:领导机构,枢纽主要负责宏观管控关键词:对委员会负责主要负责落实相关事宜关键词: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主体责任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下发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结合自身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证完成全年指标。关键词:技术性部门业务上接受质量安全环保处指导,主要进行日常监控,提供数据,建立档案。关键词:监督对油田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4《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第三章环境保护与管理油田公司环境保护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推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全员环保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工作、管环保”的责任体系。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责。油田公司向各级单位下达环境保护指标,签订责任书,定期考核;各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编制环境保护管理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油田公司生产经营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落实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油田勘探、开发、生产同步发展。油田公司各单位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属地范围内的承包商在承包合同或者HSE合同中明确其环境保护相关责任。对出现违规违章的承包商,取消其油田准入资格,清退出青海油田市场。5第四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油田公司所属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定期监测,严格监督检查。采油一厂涉及放射性工作量主要是测试公司同位素测井、连续示踪测井,测井监督必须全程监控,防止作业过程中失控。测试完毕后,现场做好相应标识,准确填写有效期,禁止在同位素有效期内进行任何作业。《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6第五章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油田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二)各单位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三)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固体废物、不同危险废物之间分类贮存。(四)各单位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其危害性。《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7《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判断废弃物产生部位-Where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Why提出削减废弃物方案-How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量采油一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只要包括各类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根据相关规定,各采油作业区、尕斯联合站均建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分类垃圾池,请各作业区按照质量安全环保科下发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完善固体废物的管理,积极提出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量的建议。量序号名称数量1工业垃圾池62生活垃圾池73防渗池154油泥砂暂存池195分类垃圾箱1026井口污油收集桶15008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油田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一)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储存、转移、处置时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备案,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已有种类的危险废物年度上报审批,新产生种类的危险废物随时上报审批。(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完善,各项记录资料存档可查,标识规范清晰。(三)危险废物储存、处理设施达到防渗、防溢标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格规范清理、拉运、储存、处理等环节,制定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四)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五)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禁止将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和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9《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采油一厂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注意事项: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采油一厂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备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石油开采071-001-08油泥砂T,IT,毒性;I,易燃性废机油T,I含油废物(含油棉纱,含油手套等)T,I序号日期废物产出地点废物类型产生量(吨)1合计(月)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月将产生量向安全科备案。危险废物在作业区内转移不用去地方环保局备案,转移至油泥砂处理厂进行处理必须填写转移五联单,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由地方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10《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采油一厂危险转移重点注意事项:(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向转移地环保局申请,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拉运至油泥砂处理厂后,废物接收单位确认接收后2日内向接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拉运拉运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相关资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危废产生地环保局同意拉运废物接收单位确认接收后2日内向接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必须建立危废产生单位、危废产生地环保局、拉运公司、废物接收单位、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五联单,每单的填写内容要一致。11第六章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油田公司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单位应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清洁生产方案,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注意事项:钻井过程应进一步优化钻井液体系及废物回收、处理工艺,对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规范管理:1、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油基钻井液必须全部回收利用;2、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采取转运异地处理或钻井液不落地技术,并逐步推广钻井液不落地技术;3、钻井施工前应对井场动力系统、循环系统、油罐等区域铺垫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所铺设的引流槽需设立单独的储存坑,由施工单位回收处理废柴(机)油。坚决杜绝柴(机)油等含油废弃物进入泥浆坑内,泥浆坑内不得丢弃其它废弃物(包装袋、油桶、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和其它废液等);《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124、泥浆坑排放容积严格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设置,防渗膜达到防渗标准,泥浆坑需标注可指示容量的深(高)度标线,设置安全防护警示标识标志,并注明泥浆坑容积、大小;5、钻井过程中应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以降低废物的总量和毒性,钻井过程产生的污油、污水尽量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无法进入生产流程的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后应达到国家、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6、施工队伍建立泥浆、岩屑等相关管理台账,按照施工工艺记录单井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总量,施工前后做好验收及现场监督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单位、钻井承包商进行单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及完井交接。《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13重点注意事项:油气开发生产过程应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一)试油(气)、射孔产生的废液,应及时处理,废液经预处理满足进站要求后,进入油田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回注油田。(二)井下作业过程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尽量避免产生落地原油,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井下作业过程产生的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回收率应达到100%;严禁非法处置落地原油、酸化残液和压裂残液,同时作业机组建立进出场台账,详细记录作业时间、完井时间、作业机组负责人、污染物产生量、污染物种类、拉运数量及污染物最终去向。(三)油气集输应采用密闭流程,减少烃类气体排放,新建3000立方米及以上原油储罐应尽量采用浮顶罐,新、改、扩建油气储罐应安装泄漏报警系统。控制原油落地和天然气放空,对天然气要尽量回收利用,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不能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经充分燃烧,对储油罐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烃类挥发,降低油品损耗。《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14(四)油气田采出水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选择适合油田生产实际的处理工艺或方式,进行处理,严禁利用渗井、渗坑非法排放。(五)含油泥砂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必须利用已建含油污泥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单位处理,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油泥砂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2%,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六)加强油气田地下水水质及套损井的监测和治理,防止油气水泄漏对油田环境造成污染。(七)报废井、长期关停井、地质关井等非正常生产井,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确保不渗、不漏。(八)天然气净化过程应回收硫磺资源,并做到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九)油气开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轻生态影响;井场周围应设置围堤或井界沟;注水开发或废水回注地层时应加强对油气田地下水水质的监控,防止回注过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15重点注意事项:各单位应加强环境风险排查和污染隐患治理,建立环保隐患排查、评估、防控、论证、治理及后评估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资金消除风险。油田公司鼓励各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清洁生产审核应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完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结果。《青海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油青质安(2017)86号16重点注意事项:国家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时,油田所涉及污染源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一)在接受污染源普查过程中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二)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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