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5(国家环境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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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三同时”制度(视频案例)(一)概念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设计: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如违反,可适用环评法相关责任同时施工:建设工程中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如违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和10万以下罚款。同时投产并使用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该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并且,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经营。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二)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四)制度的环境管理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篇章,批准后,才可施工。——在正式投产和使用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四、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一)概念及制度原理1、概念: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2、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原理:属于环境保护的中期阶段。通过许可证管理,可将各种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对持证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二)类别——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三)环境许可证制度设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应由特定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人提出申请。无论是对环境容量的利用,还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由环境利用行为人向有权的环境与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2、应以解除环境法的一般禁止为前提。环境利用行为与事项本来属于社会或私人的自由,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行政上设立了一定的限制。设立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遏制有组织有规模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产生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危害或不良影响。3、应当使环境资源利用人获利。申请人提出许可证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某种利益,因此环境法上的许可证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即申请依法获得实施某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般所禁止行为的权利和资格。比如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四)我国相关许可证管理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森林法》(第32-35条)《矿产资源法》(第16条)《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如:《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五)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流程(1)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已废止)(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这是发放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审批发放许可证时要对排污者规定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规定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最高浓度等。(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这是许可证制度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六)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具体规定(依据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2、实施原则原则一: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原则二: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三: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3、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第9条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排污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发证;对现有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条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总体判断:在手段基础上,排放许可证制度由单一的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两者并存的测量方法转变浓度控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控制的优点比较简单、管理方便,可以根据它的排放浓度来决定它对水质的影响程度。一般而言,排放浓度越大,对水质的破坏程度越大。因此,只要监测出排放浓度,就能计算出受污水质的损害程度。浓度控制的不足一是没有将污染源削减与水体环境目标相联系。实际上,污染源由于它们在地区上、时间上和排放去向及方式的差异,使其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如季节因素影响。水质对浓度的稀释常受季节的制约,汛期时稀释快,一般情况下,稀释慢;二是浓度控制所确定的污染源治理方案不具有经济优势。在浓度控制的管理战略下,污染源治理方案是工厂达标排放的点源单独处理方案,没有考虑到污染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生产规模和厂群之间的联系;三是浓度控制管理方式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没有经济刺激作用。所有环境保护工作都围绕“达标”来进行,没有考虑到局部与整体、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浓度控制在实际管理中两个问题较突出一是污染源达标,但水体继续恶化;二是按排放标准进行污染源削减,所需投资大,污染单位无力承担。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式是根据环境目标的预期目的,事前测算出本环境目标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再将污染物指标分配到各个区域并进行分散管理的一套管理办法。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是总量控制的具体表现方式。行业总量控制针对各地不同的工业行业,环境保护部门有选择地对重点行业污染物进行控制。如浙江平阳县,它的主要产业是制革行业,因此,环境污染控制以制革行业为主兼顾其他行业;目标总量控制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1995年的排放总量作为基数,每年设定比上年递减的排放量目标。总量控制的办法,首先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核定省区市排放量基数。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区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然后由各省区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强化水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水体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污染负荷量(即污染物总量),使其不超过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容量总量控制根据河流水质承受污染的最大容量来决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在实际环境管理中,目标总量控制是最主要的手段。但目标总量的制定可能与以下三个问题有关:第一,排污总量如何确定。如果按照每一个排污单位总量相加,就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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