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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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1总则1.0.1为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1.0.3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签署设计变更文件。1.0.4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编制制作工艺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1.0.5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实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1.0.6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1.0.7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1.1零件part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2.1.2部件component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2.1.3构件elment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2.1.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setofhighstrengthbolt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2.1.5抗滑移系数slipfactor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2.1.6预拼装testassembling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2.1.7空间刚度单元spacerigidunit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2.1.8栓钉焊studwelding将焊钉(螺柱)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螺柱)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2.1.9翘曲warping包括线位移和角位移的钢结构构件的组合变形。2.1.10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2.2符号、代号编号符号、代号涵义2.2.1a间距2.2.2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2.2.3d直径2.2.4e偏心距2.2.5f挠度、弯曲矢高2.2.6H柱高度2.2.7H1各楼层高度2.2.8h截面高度2.2.9he角焊缝有效厚度2.2.10K系数2.2.11l长度、跨度2.2.12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2.2.13ΔP预拉力损失值2.2.14Ra轮廓算术平均偏差(表面粗糙度参数)2.2.15r半径2.2.16Tc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2.2.17Tch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2.2.18T0高强度螺栓初拧扭矩2.2.19t板、壁的厚度2.2.20Δ增量3材料3.0.1本章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规定的Q235钢,《低合金结构钢》规定的16Mn钢、15MnV钢,《桥梁用结构钢》规定的16Mnq钢、15MnVq钢。3.0.2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当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3.0.3钢材表面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0.3.1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3.0.3.2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规定的A、B、C级;3.0.4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钢构件的制作4.1放样、号料和切割4.1.1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4.1.2放样和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的规定。放样和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表4.1.2的规定。放样和样板(样杆)的允许偏差4.1.2项目允许偏差平行线距离和分段尺寸±0.5mm对角线差1.0mm宽度、长度±0.5mm孔距±0.5mm加工样板的角度±20′4.1.3号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号料的允许偏差(mm)表4.1.3项目允许偏差零件外形尺寸±1.0孔距±1.04.1.4气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4.1.5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气割的允许偏差(mm)表4.1.5项目允许偏差零件宽度、长度±1.0切割面平面度0.05t且不大于2.0割纹深度0.2局部缺口深度1.0注:t为切割面厚度。4.1.6机械剪切的零件,其钢极厚度不宜大于12.0mm,剪切面应平整。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6的规定。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表4.1.6项目允许偏差零件宽度、长度±3.0边缘缺棱1.0型钢端部垂直度2.04.1.7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5℃时,不得进行剪切、冲孔。4.2矫正和成型4.2.1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4.2.2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2.3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根据钢材性能选定,但不得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缓慢冷却。4.2.4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4的规定。4.2.5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形时,加热温度宜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700℃之前、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下降到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缓慢冷却。4.2.6弯曲成形的零件应采用弧形样板检查。当零件弦长小于或等于1500mm时,样板弦长不应小于零件弦长的2/3;零件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表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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