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2014.07.25目前执行的最新法规时间名称内容2007.10.0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文件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化药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4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附件5新药监测期期限表附件6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沿革2002.12.0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5号2005.05.0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2007.10.0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2014.02.20《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1、申报程序2、药品分类3、申报资料新药申请临床和申请生产程序的主要变化★取消申报临床阶段的质量标准复核及样品复核检验,强化企业对质量安全的责任,但保留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用样品抽查检验的职权。★增加生产现场检查,设置于批准生产之前,强调对样品批量生产及工艺可行性进行核查,以保证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抽样检验环节后置,由原来的技术审评之前后移至批生产前,与生产现场检查结合,以保证抽验的样品取自核准工艺所生产的产品,保证其与上市产品一致。仿制药申请的主要变化★强调抽样的动态性:生产现场检查与抽样相结合。★强调仿制药批量生产与其实际生产条件的匹配性。★强化生产现场检查,其结果作为审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中药注册分类(2007.10.01)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9.仿制药。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中药注册分类2007与2005的差别定义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中药注册分类2007与2005的差别(1)2007版: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2005版: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中药注册分类2007与2005的差别(2)2007版: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中药复方制剂;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2005版: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6.1传统中药复方制剂;6.2现代中药复方制剂;6.3天然药物复方制剂;6.4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药注册分类2007与2005的差别(2)2007版:6.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2005版:6.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以传统工艺制成,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法定标准。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可以采用非传统工艺制成。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中药注册分类2007与2005的差别(3)2007版:9.仿制药。“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2005版: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中药注册分类(2002VS2007)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2.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9.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10.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11.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仿制药)。化药注册分类(2007.10.01)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申报资料项目的主要变化★为了完善“立题目的与依据”,对所有注册申请,增加了“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需性”的分析资料要求。★为加强生产工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对所有注册申请,除提供“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外,增加了“生产工艺验证资料”的要求申报资料项目的主要变化★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增加要求“如有由同类成份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鉴于中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他要求将在《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进行具体说明。二、补充规定及技术要求时间(一)中药、天然药物2000.08.15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的技术要求(暂行)2007.12.06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技术要求2008.01.07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2008.08.15关于《中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执行细则2008.06.12(过渡期品种)1.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2.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3.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4.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5.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6.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7.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1、《补充规定》宗旨和原则★以新《办法》为依据,细化和明确有关要求,增加可操作性。★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注重继承,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时间(二)化学药2008.01.10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2008.06.03(过渡期)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3.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二、补充规定及技术要求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注射剂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二、化学药品注射剂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三、化学药品注射剂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四、化学药品注射剂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五、化学药品注射剂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订六、化学药品注射剂稳定性研究七、化学药品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八、化学药品注射剂临床研究技术要求九、仿制化学药品注射剂的技术要求2、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如: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二、补充规定及技术要求时间(三)综合2000.01.03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2000.09.12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抽样指导原则2005.07.19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2006.03.05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2008.05.23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1.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如:附件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1.检品的收检:★除报批产品外,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常规检品收检数量为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三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2.检验:★检验结果的复检,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日期起3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1、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如:附件3: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4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520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1、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如:附件3: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2.1[性状]2.1.1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制剂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如:(1)本品为白色片;(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外观性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