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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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阿克陶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6号)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社会【2010】20号)安排部署,结合阿克陶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以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为原则,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7月1起,逐步在16个乡镇卫生院及下设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临床用药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我县基本药物遴选、采购、3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三、组织机构阿克陶县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长:阿达来提政府副县长副组长:艾木拉江县发改委主任塔依尔县卫生局局长成员:陈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谢斌县财政局局长汪春芳县审计局局长刘洪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蒋心灵县纪检委副书记刘明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蒋洁县社会保障局局长肉孜县工商局局长王宇县经贸局局长艾来提县民政局局长巴图尔县编委主任冯鷖县卫生局副局长严冬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塔依尔兼任,成员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承担阿克陶县基本药物4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协调、方案制订、检查督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四、工作任务(一)基本药物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采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统一招标确定的品种。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照网上集中采购定价(含配送费用)采购中标(挂网)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统一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二)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5%。(三)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要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做好补偿经费测算。县卫生局要组织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盘点核实工作,并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网上采购的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充分考虑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特点,拟定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和药品采购计划。及时建立药品管理信息系统,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领取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帐号和密码,登录药品集5中采购系统,根据系统中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品种规格、生产企业、价格和配送企业等有关信息,采购所需药品。在实施初期,现有库存药品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确定的非目录药品,全部按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确定的采购价。(四)做好药品的配送和验收由县卫生局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中标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适合我县的配送企业,同时负责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和相关服务,并集中签订采购合同。(五)落实财政补偿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统筹解决基本药物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财政补偿经费。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对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0日)加强宣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动员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全力支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门在全系统内层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医药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相关政策,让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人6员、医疗工作者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自觉执行政策。(二)强化培训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由县卫生局牵头举办乡镇卫生院长、业务院长、药房管理人员政策培训班;举办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药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掌握网上公开招标采购方法、入库验收确认方法;分期分批举办医疗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班,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三)筹备阶段(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卫生局配合,成立库存盘点工作组,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就地盘点,彻底摸清各乡镇卫生院药品库房的底子,按规定登记造册并报相关部门。各乡镇卫生院本次未盘入的库存药品一律不予认可,不得直接销售。清理筹备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价格政策销售药品;从2011年7月1日起,此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物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药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实的价格)一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用完为止;从2011年7月1日起,各乡镇卫生院一律实行网上招标采购,按照招标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确定一名药物采购员。县卫生局组织各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中标企业现场签订框架合同,明确采购与配送单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四)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始)从2011年7月1日起,各乡镇卫生院全部配置和首选使用《国家7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定的药物,实行网上药品招标采购并实现零差率销售。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对目录药品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严格落实《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的收入整体水平不降低;逐步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五、保障措施(一)广泛深入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面向群众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二)明确部门职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点多、线长、面宽,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县卫生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查与指导,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医疗人员按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要适时调整合作医疗政策,将基本药品目录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使基8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要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结付货款;要建立公示告知制度,在医院内设立药物价格公示栏公开基本药物价格,接受患者和群众监管;要及时发现、分析、反馈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出现的新情况。县编办: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次和类型特点,结合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按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标准、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标准。县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额,即财政负担50%部分(其中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药品零差率7.5%部分),新农合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零差率补偿额的80%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底,根据各医保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各项医保结算金额进行清算,年底一次补助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组织人员测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镇卫生院的运行费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我县全额事业单位的水平予以足额保障。负责协调上级财政部门落实零差率销售补偿额财政负担部分。配合县卫生局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并制定鼓励、引导使9用基本药物的政策,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县发改委:要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并实时按政策更新内容。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已采购的库存药品按采购时的实际价格核定销售价格,纳入零差率销售。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药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领导,督促其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及时化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三)加强财力保障。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县财政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收支,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四)实行网上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一律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要拟定好基本药物用药和采购计划,按照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要求,组织进行采购,与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框架协议每两年签订一次。(五)加强监督管理。县卫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10卫生单位用药情况的检查与督促,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政策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完整和顺利实施。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全县乡镇卫生院必须全部配备和首选使用《目录》内药品,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六)总结经验,确保效果。县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严密科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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