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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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第一章安全监理的概念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二章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履行对项目法人负责的法律责任。•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履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㈠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㈡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㈢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㈣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第四章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工作内容:•1.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2.在施工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在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权:•㈠.落实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委托人签定的监理合同的承诺或安全监理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工程师,成立以企业法人或分管领导负安全总责、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监理人员均为安全责任行为主体的安全监理体系。•㈡.制订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①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制度•②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三)正确行使监理的安全职权•《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略)•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专项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第五章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重要工作回顾《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另一个重要工作是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内容包括反违章作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对安全生产通病的防治。•违章分类•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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