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精算要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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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精算要素研究杨植强郭林丁建定2012-6-1414:43:44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2011年5期第91~98页内容提要:瑞典是当今世界上实行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由对瑞典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机制进行描述,进而分析了其供款和支付环节的收入指数、继承所得、管理费用、平衡比率、平衡指数、自动平衡机制、年金除数、调整率等精算要素,并探讨这些精算要素对瑞典名义账户制的效应。研究表明:上述精算要素共同构成了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的精算体系,一方面推动了制度的财务平衡,提高了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平性,名义账户制可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一个较为理性的选择。关键词:名义账户制精算要素财务平衡作者简介:杨植强(1968-),男,湖北武穴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湖北武汉430074);郭林(1983-),男,河北深泽人,国家公派华中科技大学与瑞典LundUniversity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养老金理论与政策、社会保障精算(瑞典隆德22007);丁建定(1964-),男,河南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湖北武汉430074)。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一种新的公共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名义账户制(NDC)养老金计划在瑞典、波兰、拉脱维亚、意大利等国家付诸实施。十多年来,波兰、拉脱维亚、意大利等国家借鉴瑞典经验,纷纷建立了NDC养老金制度。国外理论界对名义账户制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以RoberHolzmann、EdwardPalner和NicholasBarr为代表的一批国外学者对名义账户制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他们从基本概念、设计与执行理论问题、改革试点国家的基本经验等几个方面对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瑞典NDC养老金制度研究方面,AgnetaKruse对瑞典NDC计划的财务稳定性、政治可持续性、公平性等进行了深入研究[1]47-64;JanSelen和Ann-CharlptteStahlberg分析了瑞典NDC制度改革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因素[2]1175-1184;JoakimPalme探讨了瑞典养老金制度尤其是NDC计划的特点[3]42-53;OleSettergren着重分析了包括NDC养老金计划在内的瑞典养老金制度的财务平衡和代际平衡[4]99-114;AnnikaSunden对以NDC计划为主体的瑞典养老金制度的分析[5]1-15;EdwardPalmer既对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框架和问题进行了研究[6],又对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未来进行了探究[7]171-210。国内学者亦对名义账户制开展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国内学者对名义账户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国外经验和教训与对我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在瑞典NDC养老金计划研究方面,房连泉在对瑞典NDC养老金制度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分析了转型速度、财务自动平衡机制等几个问题,并从财务可持续性、退休金替代率、工作激励等几个角度对瑞典NDC制度的改革效果做出了评价[8]123-138;郑秉文对包括瑞典在内的欧亚六国的名义账户制进行了剖析,分析了其利弊所在,且对名义账户制在中国的适应性进行了探讨[9]56-61。尽管国内外理论界已对名义账户制尤其是瑞典的NDC养老金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尚未对其精算要素进行系统分析。瑞典既是NDC养老金制度的创始国,又是世界上实行NDC计划最为成功的国家。因此,对瑞典NDC养老金计划的精算要素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二、养老金计划的运行机制瑞典NDC养老金计划为收入关联的缴费确定型(DC)部分积累制①,它是瑞典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主体部分。如图1所示,瑞典NDC制度的运行过程貌似一般的银行储蓄活动。每年,参保者、雇主以税收的形式向名义个人账户供款,这些供款以养老金信用的形式记录在参保者的“银行存折”即名义个人账户之内。雇主和雇员按工资②的18.5%③向NDC和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FDC)供款,其中16%进入名义个人账户。随着供款的不断流入和基于一定比率计算的收益的持续增加,参保者“银行存折”即养老金名义个人账户内的名义积累额逐步增加。但是参保者和个人的供款并未进入名义个人账户,而是被存入四个缓冲基金——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国民养老基金。一方面,各个基金获得参保者和个人供款的四分之一即工资的4%的资产,另一方面,各个基金承担向同期退休者支付的NDC养老金的四分之一。参保者每年都会收到包括他们名义账户明细的“橙色信封”。当参保者个人一旦退休,其名义个人账户的名义资金将会在其退休期间按月发放,实际资金来源于当期劳动者的供款。同时,瑞典NDC养老金计划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养老金储蓄具有封闭性。在到达最低退休年龄即61岁之前,参保者不能从其养老金名义个人账户中支取任何资金。另一方面,制度存在一定的再分配性。如果参保者在积累阶段死亡,其所积累的名义资金则分配给同一年龄群组的参保者。在退休阶段,寿命低于平均寿命参保者的名义资产向寿命高于平均寿命参保者转移。这种再分配即继承所得使得存活时间相对较少的参保者从名义个人账户所获得养老金要少于他们向NDC制度的供款,存活时间相对较多的参保者从名义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养老金要多于他们向NDC制度的供款。在上述瑞典NDC养老金计划的名义资金积累阶段和待遇发放阶段,存在如下精算要素:收入指数、继承所得、管理费用、平衡比率、自动平衡机制、平衡指数、年金除数、调整率等。三、养老金计划的精算要素分析(一)收入指数瑞典NDC制度的收益率即记账利率由平均收入增长率决定,而平均收入增长率则由收入指数进行衡量。收入指数和名义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计算公式如下:RR(t)=(Incomeindex(t)-Incomeindex(t-1))×100%(3)在公式(1)、(2)、(3)中,RR代表名义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Incomeindex指收入指数,t代表年份,CPI(t)表示t年6月份的消费价格指数,k为u(t-2)和u(t-3)的估计偏差调整因数,r(t)表示16-64岁的参保者在t年扣除个人养老金供款后的无上限养老金纳税收入,N(t)代表t年符合向NDC制度供款收入条件的16-64岁的国民。收入指数的变化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最近3年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平均收人年均变化率,二是以当年6月份为终期的最近12个月的通货膨胀率。在瑞典,国民当年的纳税评估在第二年12月份做出。因此,在最后的纳税评估之前,无法得到国民个人的养老金纳税收入。这意味着最近两年的纳税收入是通过估算获得,估算中的误差会在随后的年度得以调整。如上所述,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年均变化率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但为了使退休者养老金待遇能够反映近期物价变化状况,最近一年的通货膨胀率并未排除在精算公式中,这有利于保障退休者的生活质量。瑞典NDC制度1995-2008年的指数化比率即记账利率如下页图2所示。可以看出,瑞典名义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调整后的平均收入增长率即收入指数的变化。严格来讲,将工资收入总额增长率作为记账利率更加有利于促进NDC制度的财务平衡。然而,瑞典赋予了名义账户制一个更优先的政治目标,即实现参保者的养老金权利可以与劳动人口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并确保参保者的相对收入对于他们的年金具有相同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瑞典选择将名义账户记账利率与人均收入增长率相关联。这体现了名义账户制基本理论与瑞典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原则。(二)继承所得在瑞典NDC制度中,死亡参保者的养老金余额以继承所得的形式再分配给同一年龄群组的幸存参保者。继承所得额的计算通过幸存参保者名义积累额乘以继承所得因数实现,继承所得因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在公式(4)、(5)、(6)中,InheritanceGainFactor指继承所得因数,i表示t年底的年龄,代表在t-1年度i-1年龄群组死亡参保者养老金名义总额,指在t-1年度i-1年龄群组幸存参保者养老金名义总额,表示t年度年龄群组i中每万人中幸存者的数量。对于60岁及以下的人,继承所得因子按死亡者养老金名义总额除以同一年龄群组幸存者的养老金名义总额加以计算。由于参保者死亡存在信息时滞,向60岁以下的人再分配继承所得的时间滞后一年。对于60岁及以上的人,继承所得是基于瑞典统计部门的预期寿命统计加以计算的,继承所得的分配发生在参保者死亡当年。由于瑞典实行的是弹性退休年龄,60岁之后的参保者既有经济活动人口,又包括退休者,为了保证同一年龄群组的上述两类参保者获得继承所得的公平性,继承所得的分配规则在参保者60岁时发生了改变。这样,60岁的参保者可获得双份继承所得收入。瑞典2008和2009年NDC制度继承所得的产生额和分配额如表1所示。继承所得产生额即为死亡参保者的养老金名义积累总额,继承所得的分配则根据继承所得因子给予幸存者的养老金名义积累总额一定的增长率加以实现。根据公式(5)可知,继承所得的分配额应该等于继承所得的产生额。2008年,60岁以前死亡各年龄群组的参保者(出生于1949年及以后)的养老金名义积累额分别分配给2009年对应的各年龄群组。从表1中可以看出,对于1949年及以后的参保者而言,2008年的继承所得产生额与2009年的继承所得分配额并不相同,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评估变化所导致的养老金名义积累余额的改变。由于参保者60岁及以后所产生的继承所得当年分配,对于60岁及以后的各年龄群组(1949年以及之前出生)的参保者而言,继承所得的分配额并非实际产生额,而是预期估计值。根据公式(6)可知,用以计算继承所得的继承所得因数是根据瑞典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死亡率数据估算得来,因此,表1中1949年及之前出生的参保者的继承所得产生额和分配额存在差别。可以看出,继承所得体现了同一年龄群组内死亡者和幸存者之间的再分配,有利于通过在制度内化解长寿风险来提升瑞典NDC养老金制度内的公平性。(三)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决定瑞典名义个人账户名义资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从参保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开始,管理费用每年从养老金余额中扣除。扣除额总量每年会通过养老金余额乘以管理费用因数计算得出。管理费用因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在公式(7)中,B(t)指t年度预算的管理费用,A(t)代表t年度养老金余额的收费比例,C(t-1)表示t-1年度养老金余额的扣除总额,F(t-1)指t1年实际管理费用,PB(t-1)指t-1年度养老金余额总量。可以看出,t年度管理费用因数的计算是基于t年度预算的管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即A(t)。在2021年之前,变量A的取值低于100%[10]67。同时,由于t-1年的实际管理费用与养老金余额扣除额存在着差异,公式(7)中包含着对该年管理费用的调整。瑞典NDC制度2008和2009年的管理费用总额及构成如表2所示。管理费用的精算对准确把握瑞典NDC养老金计划的资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忽略了管理费用,则会盲目夸大NDC计划的资产数额,高估下述的平衡比率,从而影响自动平衡机制作用的准确发挥,给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埋下隐患。此外,通过扣除精算所得的管理费用所计算的参保者的养老金水平充分考虑到了NDC制度的财政承受能力,这有利于实现NDC计划的财务可持续性。(四)平衡比率平衡比率是瑞典NDC养老金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自动平衡机制是否激活的标准,决定着自动平衡机制激活的时点。平衡比率的计算公式为:在公式(8)、(9)、(10)、(11)中,t为年份(变量为流量时)或该年年底(变量为存量时),CA(t)指的是t年度供款所形成的资产,F(t)为缓冲基金数额,即t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国民养老基金资产的市场价值总和,S(t)代表t年度NDC计划负债额,指t年向NDC制度的平滑供款收入,指t年度的平滑转换期,C(t)代表t年向NDC计划的供款,T(t)表示t年度的转换期,CPI(t)指的是t年度6月份的消费价格指数。T(t)=ID(t)+OD(t)(12)ID(t)=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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