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官分局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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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官分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局信访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信访工作制度》,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一把手批阅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第二条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局长接待日为每年三月十五日,遇公共法定假期,顺延到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第三条李官分局各辖区负责人为本辖区信访受理人。第四条各信访受理人接待的群众来访和电话举报要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并于当日送交局长阅批。第五条局长对来信、来访、来电,要做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人员限期查办完结。第六条对局长阅批的来信、来访、来电,受理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当天交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第七条局长可根据不同情况,以派人督办、电话督办、督办单督办的形式,对重要案件、紧急案件进行督办。第八条对于办结的信访,要及时上报局领导,局长要亲自审阅报结材料,审查处理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最终处理结论。第九条局长对查办属实的信访案件,要认真查找原因,查找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强化管理。第三章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第十条领导包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第十一条领导包案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教育工作、包信访稳定的“四包”原则。第十二条领导包案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的原则。第十三条领导包案要坚持深入细致做思想工作原则。第十四条结案标准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并有信访人签字,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第四章属地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属于上级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管理部门提交《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第十七条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管理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管理部门制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五章信访事项办理制度第十九条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提出信访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第二十一条内勤为信访事项办理内部责任主体,要认真办理,按时反馈办理情况。需要报上级部门和书面答复的,应形成书面报告,呈送主管领导批阅后,转内设信访工作机构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接到上级要求上报信访处理意见的信访件后,应认真查办,按时上报信访处理意见。需要延期上报的,必须在信访事项办结期限的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可延期上报。信访处理意见上报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签发后行文上报。重要信访事项,需将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意见一并报送;揭发反应类信访事项,报送时应附有查办过程中重要作证材料;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报送时应附有申诉人意见,申诉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信访处理意见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上级部门转送的要求上报信访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经办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对上报的信访处理意见要严格审核,发现适用政策不当或不符合程序的,应当退回经办部门重新办理。信访人处理意见除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理复查部门报送信访处理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日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抄告原办理部门。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复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受理复核部门报送复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受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抄告原办理和复查的部门。第二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听证一般应有信访人提出,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并决定是否举行听证。有权处理的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举行听证。第六章信访矛盾隐患排查制度第二十七条各负责人要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对容易引起群体上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掌握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动权。第二十八条排查工作要从基层做起,自下而上、层层排查。力争把所有信访问题和隐患都排查出来,然后进行筛选排序,经本级支部或行政班子认定,将排查结果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依据并报送市局机关办公室。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工作机制,原则上要一月一排查,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时,要及时排查,随时报告,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漏报。第三十条对所排查出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就地快速处理,把矛盾化解在本单位,保持社会稳定。第三十一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突发性案件或倾向性问题,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必要时可以通过党政领导会议及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或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对漏排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工作措施不得力而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七章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对越级上访,特别是赴京上省多,群众反映强烈,对地、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领导,由上级党政部门或信访部门代表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对没有完成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任领导,由上级党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在没改变本地、本系统和单位信访工作被动局面之前不得提拔重用。第三十五条对官僚主义严重,决策有重大失误或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发生大规模越级到京、省、市上访或个别人在京上访闹事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领导,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责任领导的纪律处分,由上一级党政信访部门建议,同级党支部研究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或监察部门具体办理,落实情况由信访部门予以监督。第三十六条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受理;重要信访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协调后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督机关根据给予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敷衍、积压或顶拖不办,隐匿、伪造或者销毁信访材料;将控告、检举、揭发材料转交、泄露给被控告、检举、揭发单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威胁、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及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人有: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⑵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⑶诱使、胁迫他人信访的;⑷在各级国家机关驻地贴标语、呼口号、张贴大小字报,围堵、冲击国家机关;⑸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收容遣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官分局行政辖区内。第四十条本制度由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官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于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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