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制度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并了解全井通风系统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涌出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二、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各级政府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三、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自己所分担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情况,发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或异常情况,有权责令停止该地点作业,撤出该地点人员,并立即向调度汇报情况。四、瓦斯检查员有权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打眼、爆破、消尘、风门、局部通风、机电设备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五、执行班中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要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检查数据及时向调度进行汇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班报,手册和瓦斯牌板。六、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不在井下交接班、工作失职等,要严肃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瓦斯超限报警报告处理制度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就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拿出防范措施,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瓦斯超限根据情况,由安监科牵头,根据职能科室职责划分由各单位组织分析,现场管理问题由安监科负责,机电故障由机电科负责,生产调度问题由调度室负责。三、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四、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旦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超限报警点1.0%≤CH41.5%。井下安全员如果在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汇报调度室、监控室,调度室、监控室做好处理记录。超限浓度≥1.5%时,要立即撤出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并按上述程序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接汇报后要汇报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监控室汇报安监科长做好记录。五、井下瓦斯超限瓦斯传感器显示根据1.0≤CH41.5%,安全员不在现场监控室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调度室接通知后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班组长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后安全员把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做好记录。超限浓度达1.5%以下时,监控室发现后除汇报调度室、安全科外还要汇报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必要时领导通知有关人员下井处理。六、一翼回风或总回瓦斯超限≥0.75%时,监控室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由调度室通知辖区内的安全员或有关部门人员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安全员汇报调度室、监控室备案。七、被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0.5%时,监控室发现后立即汇报给调度室、安监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由调度室通知辖区内安全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安全员向调度室、监控室汇报,调度室、监控室做好记录。八、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九、瓦斯超限2分钟以下时,安全员必须把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汇报监控室,监控室做好记录,是由于人为造成的由安全员组织分析,拿出分析报告,安监科备案存档,非人为造成的由监控室做好记录在监控报表上注明。十、瓦斯超限2分钟以上时,由安监科负责组织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拿出分析报告,安全科备案存档,必要时由其它科室参加分析。十一、井下掘进工作面检修,必须有停电票,安全科签字由辖区安全员负责把瓦斯传感器撤掉,方可进行。检修结束按措施排放瓦斯后,再恢复正常监控,安监科把此情况汇报安全生产部门备案。十二、局部区域瓦斯管理,瓦斯检查员必须勤检查、勤处理,保证瓦斯不能聚集,如有超限情况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后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备案记录,如情况特殊无法及时处理,除停止该区域相关工作外,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及有关领导,由调度室指派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处理。十三、调度室、监控室建立瓦斯超限汇报专项记录,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第二条瓦抽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旬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第四条瓦抽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第五条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第六条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第七条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第八条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第九条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第十条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第十一条瓦抽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第十二条通风科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第十三条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条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风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瓦抽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第十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第十七条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第一条抽放设备停、运行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管科、调度室、物业公司、炭黑厂、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第二条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影响民用,必须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复供气前,必须再次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居民再次发出通知,方可供气。第三条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队值班领导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机电科,在最短的时间内同时到达抽放泵站,查明原因并处理。调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机电话后,如果影响民用和工业用气,要立即联系物业公司、炭黑厂和宣传科,由物业公司和宣传科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广大居民通知,做好停运气期间的防范工作。第四条抽放设备开启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第五条抽放设备开、停运前,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瓦抽队,瓦抽队在接到开、停用泵命令后,方可开、停用泵。第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和《抽放设备开停泵联系单》。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第七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抽放设备联系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八条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章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条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神华宁煤集团瓦斯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瓦抽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抽放管路敷设时,瓦抽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瓦抽队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生产科、调度室、瓦抽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瓦抽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第四条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瓦抽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风科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第六条瓦抽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瓦抽队管理人员和通风科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七条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风科联系。经通风科、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风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八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风科、地测科,由通风科和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第九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瓦抽队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技术副队长和技术员罚款200元。第十条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科、瓦抽队现场验收,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钻孔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要求瓦抽队重新补打。第十一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第十二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第十三条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瓦抽队一份、通风科一份。验收完毕后,瓦抽队技术副队长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