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期间与送达制度导入案例杨波涛杀人案课本156页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意义二、期间的计算与种类(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恢复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间的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也称为法定期间。在刑诉中除了期间外,还有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期日期日: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例如:开庭审判职权日、通知证人作证之日等期间和期日的区别第一,期间是一个时间段,而期日是一个时间点,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第二,期间是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单独从事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而期日则是其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第三,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更改;而期日一般由司法机关指定。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意义1、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尽快办结案件,及时惩罚犯罪。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注意】二个技术问题:一是起算;二是届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一)以时为计算单位期间的计算方法方法: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例: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9时被逮捕,那么,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期间,从10时开始计算,到次日9时完了即10时整届满。如果期间的开始遇到有分钟的情况,其下一时如何确定呢?如上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在某日的9时25分被逮捕的,只能以时计算,那么,开始的时为9时,下一时为10时,即期间从10时算起,不能以9时25分至10时25分为开始时,从10时25分以后计算期间。(二)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的计算方法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某被告人是在4月16日10时接到一审判决书的,他的上诉期间从4月17日开始计算,向后数10日,到4月26日届满。(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某日为整月,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月一般按15日计算。(四)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包括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注意: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5、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的期限。(二)期间的种类1、强制措施的期间(1)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日起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批捕时间为7日,所以拘留的最长期间是37日。2、拘留、逮捕后的通知、询问以及送看守所期间★拘留后,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3、聘请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4、侦查羁押的期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NO、156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2+1+2+2=7最长7个月5、审查起诉的期间★NO、169、17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6、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期间★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7、一审审理程序期间(1)庭前告知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3)一审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判决宣告期间。★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5)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与上述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8、二审程序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NO.156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9、上诉、抗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10、死刑执行、变更执行期间★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11、重新计算的期间(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检察院、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4)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人民法院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三、期间恢复(一)期间恢复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二)期间恢复的条件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主体)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理由)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提出。(时间)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裁决)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回证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一)送达的概念1、指公、检、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刑事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的诉讼活动。2、送达的特点(1)送达是国家专门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一种单向的法律行为;(2)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3)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交收件人本人。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的意义1、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保障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履行职责或者刑事诉讼权利,了解诉讼进程,做好参加诉讼获得的准备。二、送达回证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它是计算期间的根据,是送达程序的必要形式。因此,在送达诉讼文件时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入卷归档。送达回证一般印有固定格式。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一)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人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的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对未成年人的送达,应当同时送达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二)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取留置送达。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三)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送达有困难,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四)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五)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军人,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正在服刑人员,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三、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六)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