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2GA限量分发ITH/08/2.GA/CONF.202/5巴黎,2008年3月12日原件:英文/法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会议室2008年6月16--19日临时议程项目5:批准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需作决议之事项:第7段ITH/08/2.GA/CONF.202/51.《公约》预计,委员会应制定若干文件和指示,并提交大会批准。《公约》的某些特定条款确定了一些文件和指示,而另一些文件和指示则在第7(e)条中笼统地称为“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曾要求委员会将指导《公约》实施的《业务指南》草案提交第二届常会批准(1.GA7A号决议)。按照《公约》及缔约国大会的要求,委员会已拟订了指南的各项条款,本《业务指南》草案对其介绍如下。2.委员会在第一届常会(2006年11月18、19日)上讨论了《业务指南》大纲草案(1.COM5号决定),并请各缔约国进一步提出意见。在随后的几次会议(第一届特别会议,2007年5月23至27日,中国成都;第二届常会,2007年9月3日,日本东京;第二届特别会议,2008年2月18至22日,保加利亚索非亚)上,委员会拟定了系列文件和《业务指南》。在第二届特别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审查了指南的编写工作,将先前系列决定中通过的若干条款纳入指南,加上了目录和缩略语表。在2.EXT.COM16号决定中,委员会决定将所编写的内容(见下文决议附件)提交大会批准。3.第25.4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各种资源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这是《公约》中唯一要求大会制定方针的条款,而没有要求大会批准委员会提出的指南。委员会响应倡议,将可能采用的方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这些方针草案见下文附件第2章第1条。4.“委员会关于其活动的报告”(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简要总结了委员会历届会议的讨论、两次专家会议及委员会一个附属机构的宝贵意见。委员会前三届会议情况全面介绍分别载于ITH/07/1.EXT.COM/CONF.207/12号文件、ITH/07/1.EXT.COM/CONF.207/12以及ITH/07/2.COM/CONF.208/3号文件。其四届会议的决定分别以ITH/06/1.COM/CONF.204/Decisions号文件、ITH/07/1.EXT.COM/CONF.207/Decisions号文件、ITH/07/2.COM/CONF.208/Decisions号文件和ITH/08/2.EXT.COM/CONF.201/Decisions号文件出版。5.委员会曾在多种场合恳请各缔约国就具体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意见分别以其提交时的格式刊登在第一届特别会议()和第二届特别会议()的网页上。敦促实施《公约》第18和第31条的意见纳入了ITH/07/2.COM/CONF.208/INF.4Rev.1号文件。“附属机构报告员关ITH/08/2.GA/CONF.202/5–Page3于各社区或其代表、工作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参与《公约》实施的报告”见ITH/08/2.EXT.COM/CONF.201/INF.4号文件。6.为了在2009年初就可让两个名录接纳第一批入选者,委员会在其第二届会议上决定向大会提出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特别时间表(2.COM6号决定)。特别时间表载于业务指南第18段。7.下文决议所附《业务指南》谈到了让《公约》得以实施的基本机制和条件。同时委员会在讨论中还强调,随着人们在实施《公约》过程中不断获得经验,这些机制和条件也会不断发展。将来,还可在必要时增补新的规定,可涉及《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的可能途径。8.请大会通过如下决议:决议草案2.GA5大会,1.审议了ITH/08/2.GA/CONF.202/7号文件;2.忆及1.GA7A号决议;3.批准本决议所附的《业务指南》;4.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5.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ITH/08/2.GA/CONF.202/5–Page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目录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1.EXT.COM62.COM61.2列入《代表名录》1.EXT.COM62.COM61.3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名录》2.EXT.COM71.4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2.COM12第2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2.1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1.EXT.COM92.2国际援助2.COM11第3章参与实施《公约》3.1各社区或其代表、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参与2.EXT.COM63.2非政府组织的参与2.COM71.EXT.COM10第4章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2.EXT.COM11ITH/08/2.GA/CONF.202/5–Page5缩略语条款《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大会《公约》缔约国大会ICH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代表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急需保护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COM委员会第一届会议1.EXT.COM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1.GA大会第一届会议2.COM委员会第二届会议2.EXT.COM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ITH/08/2.GA/CONF.202/5–Page6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第7(g)(i)和17条列入名录的标准1.EXT.COM61.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U.2a.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U.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传播该遗产。U.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U.5该遗产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U.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申报程序2.COM62.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3.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4.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而不影响其根据《公约》获得国际援助的权利。申报审查5.为了方便委员会评估,根据《公约》第9.1条,最好由一家以上经认证ITH/08/2.GA/CONF.202/5–Page7的咨询组织,和(或)根据《公约》第8.4条,由一家或多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拥有公认权限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和/或私人审查申报。申报不得由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的国民审查。6.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7.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消失的原因既包括缺乏保护手段,也包括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进程。8.这些审查的报告应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9.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所有申报的概览,包括摘要、审查报告和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反应。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查阅。10.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特别急需办理的申报2.COM611.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加速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按个案建立的程序,尽快评估申报材料。12.任何缔约国(包括遗产所在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关注特别紧急的个案。将遗产从《急需保护名录》中删除13.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将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14.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名录》。但缔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更新和发布《急需保护名录》15.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能让公众能够在线查看。ITH/08/2.GA/CONF.202/5–Page816.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急需保护名录》。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时间表—程序纵览2.COM617.第1阶段筹备和提交当年9月1日可要求委员会提供筹备性援助的最后期限。第1年3月31日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在下一周期审查。第1年6月1日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到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第1年9月1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最后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补充完整。第2阶段:审查第1年9月委员会为每个申报文件选择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科研院所和/或专家,负责审查。第1年10月—第2年4月审查。第2年3月31日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审查员要求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第2年5月1日秘书处将有关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第2年8月1日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第3阶段:评估第2年9月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18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过渡时间表2COM62008年7月31日在准备申报材料方面申请初步协助的截止日期ITH/08/2.GA/CONF.202/5–Page92008年11月审批初步协助申请2009年3月15日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2009年4月15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完成申报所需的补充材料的截止期限。如申报资料不齐,可于下一个周期补齐(2010年)2009年4月委员会关于审查各申报资料评审员的决定2009年4月-6月20日申报列入评查人的审查2009年6月25日缔约国提交申报评审所需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2009年7月1日秘书处向申报的缔约国转交相关的审查报告。2009年8月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转交审查报告。申报资料以及考察报告应放在公约网站,供缔约国参考。2009年9月委员会对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进行评估1.2列入《代表名录》第7(g)(i)和16条列入名录的标准1.EXT.COM619.将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拟议列入《代表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R.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证明人类创造力。R.3拟订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ITH/08/2.GA/CONF.202/5–Page10R.4在社区、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