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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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2-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一)尾矿库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须明确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和控制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结论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尾矿库建设项目须进行设计,其安全专篇须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尾矿库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进行明确设计;对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情况进行说明。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和方可施工。无设计或者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尾矿库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设计负终身责任。(三)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四)尾矿库的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3-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五)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六)尾矿库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主要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施工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等资料。(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条尾矿库隶属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尾矿库安-4-全运行,督促、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演练本单位及尾矿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运行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第六条尾矿库的管理,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尾矿库运行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第七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尾矿坝的位移、洪水、浸润线、地下水监测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能力。第九条尾矿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第十条企业要强化尾矿库的汛期巡检和值班制度,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在汛期要24小时跟班作业。企业要协调尾矿库下游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汛期应急联动机制,并保证尾矿库与下游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通讯畅通。第十一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十二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须有从事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须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后期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在用尾矿库年度检查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尾矿库的运行安全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提交检查的材料有:-6-(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二)尾矿库基础资料,包括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四)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检查记录;(五)尾矿库大坝位移和浸润线定期观测记录,尾矿库周边环境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六)尾矿库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查记录;(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清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整改情况;(八)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九)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员工培训教育情况;(十)尾矿库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隐患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十一)尾矿库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尾矿库检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项目不得少于30%。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暂扣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7-管理部门要在年度4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尾矿库的年度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三)确定为病库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六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第十七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8-第十九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企业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第二十三条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闭库施工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施工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等。-9-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企业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第二十六条闭库施工完成后,企业须向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企业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具备下列条件:(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五)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10-(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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