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经信〔2006〕270号各市、州经委,各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软件企业:为规范行业管理,扶持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委信息产业办。附件:1、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1:甘肃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以下简称“产业政策”),扶持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家认定标准”)执行。第三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中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后,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四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包括推荐和管理全省认定机构;发布管理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撤消不合格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等。第五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是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推荐并授权的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第六条从事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要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认定标准。(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第八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单位应当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财务报表须经审计;(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认定标准”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提出初选名单,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审核。第十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审核后会同省税务部门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并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第十一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各软件企业应按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提出年审申请并上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按“国家认定标准”和本办法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度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将年审初审结果审核后会同省税务部门联合公布年审结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二条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认定证书为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表格可登陆网站下载)。第三章认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对软件企业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撤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和证书,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和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企业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认定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含有关证明材料),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审的答复,并在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第十七条未按时申请年检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第十八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进行认定。第十九条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甘肃省软件产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软件产品管理,鼓励和支持本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5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为国外加工定制的软件产品视同国产软件。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三条依照“第5号令”第六条规定,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有关工作;(二)审核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三)负责全省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颁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告;(四)向信息产业部推荐授权本省软件产品评测机构,并负责进行管理;(五)有关软件产品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四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受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的咨询,受理登记申请和进行初审。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制作生产、经营销售与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第5号令”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第二章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鼓励和支持本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或者销售。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网站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条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在收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5号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书面上报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第十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在接到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税务部门。经审批的软件产品,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登记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二条在国内生产加工的境外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软件制作单位提出申请,由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受理。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许可该软件进出口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经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公告,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第十四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将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并给予警告,予以公布。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第三章软件产品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遵守“第5号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准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软件产品。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在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第5号令”及本办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的,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触犯国家有关法津、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