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对犯罪给予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均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罪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行。3、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追究,任何人不得例外;具有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时应该平等对待;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或其他非法定原因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三、刑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注意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2.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所在国管辖。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公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此即为普遍管辖,如对战争犯罪、海盗、贩奴等的管辖。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下列几项中那些我国享有管辖权:1.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2.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假外出旅游,途中为了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绑架到c国。3.李某,男,26岁,北京某大学研究生。李某在外国学习期间,一心想做阔佬,一天黑夜,他尾随一个走出商场的外国人,在无人的情况下,手持尖刀,刺伤该外国某公民,并将其随身携带的2000多美元现金及刚买的大衣劫走。李某回国后,被我公安机关抓获。4.甲国公民a在东方航空飞往美国的飞机上对来自乙国的b实施抢劫,此时飞机正处于公海之上。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应当适用原来的刑法,但是新刑法如果规定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犯罪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特征1、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行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严重。2、触犯刑法: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其社会危害性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3、应受刑法处罚: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反之,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不是犯罪。犯罪构成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特殊主体一般主体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疏忽自信直接间接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刑法第二编十章: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基本依据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2、犯罪的客观方面:其表现有:A、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参加恐怖组织罪B、危害结果: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思想构成犯罪吗?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思想,因此,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看这人是否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不是是否有犯罪的思想。我国没有“思想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言论能否构成犯罪呢?有人提出,我国宪法中规定有言论自由,刑法中仅规定了行为犯罪,而没有规定思想犯罪,因此,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说法正确吗?参考答案单纯的思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但言论是思想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一种行为。如《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3、犯罪主体(1)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单位(法人):刑事责任年龄示意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相对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出生14周岁18周岁16周岁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4、犯罪的主观方面(1)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B、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2)过失:A、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B、疏忽大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过避免。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览表课堂案例练习题:请指出下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哪一种(讨论)。1、某甲开车途中发现有个熟人某乙在前面行走,就想开车紧贴而过,吓唬某乙,但车紧贴而过时将某乙拖倒轧死。2、某段公路上有农民白天堆晒的麦秸,某甲在深夜开车驶过该路段时将一名藏在麦秸下睡觉的儿童压死。3、某甲是某仓库管理员,一天朋友来仓库看望他,拿出香烟请某甲抽烟,抽烟后某甲将烟头随手一扔,结果引起火灾。4、某甲想开枪杀死某乙,虽然距离很远,但某甲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没有击中某乙。参考答案:1、属过于自信的过失;2、不是故意或者过失,属意外事件;3、属疏忽大意的过失;4、属直接故意;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3.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4.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条件之下,同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来的社会损害。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思想。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预备阶段实施阶段(实现犯罪目的、结果)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的形态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了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了,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照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甲一人在家,便对甲实施了暴力,抢劫了丙的一万元现金,本案如何认定?甲与乙同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乙一人杀死丙。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太坏了,他死了我负责.”以没有吭声,便按照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五、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目的(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执政阶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刑罚的机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实行惩罚;2、刑罚只能对犯罪人实行惩罚;3、刑罚具有强制性,且最为严厉。刑罚可以强制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政治权利直至生命。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二)刑罚的目的我国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来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除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外,其他大都是采取劳动改造的办法。使犯罪人通过劳动改造重新做人,不再以身试法,从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另外法院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将犯罪与刑罚紧密联系起来,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同时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威慑作用,使之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只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辖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2、拘役。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短期关押,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在数罪并罚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