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卫生消毒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确保消毒工作到位,不留死角,并认真填写各项卫生消毒记录表,并保存2年以上。二、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工作鞋,并戴上工作帽。要洗净双手、剪短指甲并磨光,并经紫外线消毒。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工作帽必须每天消毒。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鲜乳收购站。三、在挤奶、冷却、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密闭条件下操作,确保生鲜乳不与有毒、有害、挥发性物质接触。生鲜乳运输罐在起运前应加铅封,严防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四、挤奶厅与相关设施在每班次牛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奶桶、奶杯等每班次专用,用后彻底消毒和清洗。五、应严格按照设备清洗规程对挤奶、贮奶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保存有完整的清洗前后水温、冲洗时间、酸碱液浓度记录。如果清洗消毒后超过96小时未使用,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清洗消毒。六、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注意保持关闭状态。交奶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七、清洗完毕后,应排干或烘干管道内以及所有和生鲜乳接触过的容器表面的水,防止因湿度过大引起微生物滋生。奶泵、奶管、节门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八、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有防鼠防害虫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并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注意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并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九、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试剂及产品应存放在不会对生鲜乳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的位置。十、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应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其它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十一、收购站周围路面要硬化,雨雪天不得存积雪或积水,并每周定期对路面清理消毒。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一、奶站设立化验室,至少配备抗生素速测仪、冰箱、电炉、试管等设备,负责本站生鲜乳日常检测工作。二、设专人负责生鲜乳化验,按技术操作规程和规定时间严格进行化验。三、化验室应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批批检测,并每日填写生鲜乳检测记录。四、化验室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应立即报告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五、化验室检测中发现含抗生素等其他物质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溯源头,形成处理意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六、化验室应严格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检验记录和档案至少保存2年以上。生鲜乳收购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持有健康合格证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工作。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者应熟悉奶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相关专业知识。三、生鲜乳收购站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质量安全观念。四、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熟悉生鲜乳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五、工作人员要做好购销记录,即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检验记录、生鲜乳留样记录、生鲜乳交售记录等;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日常检测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六、生鲜乳收购站管理人员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生鲜乳购销记录制度一、必须如实填写生鲜乳购销各项记录。二、严格按照每天实际收购、检验、交售情况填写。不得编造虚假数据,补造各项记录。三、生鲜乳购销各项记录应当按月汇总,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四、填写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不能随意涂改。生鲜乳营运交验管理制度一、生鲜乳的营运必须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部委的各项规定办理。二、生鲜乳运输车辆除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2、符合低温或保温的要求;3、运输罐应使用易清洗、无异味的不锈钢材料制成;4、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和贮存器具,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洗和消毒。三、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和随车人员健康合格证。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四、要求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培训的人担任。五、运输的生鲜乳必须来自于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六、生鲜乳交验时要有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五禁止”制度一、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二、禁止收购经检疫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三、禁止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四、禁止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五、禁止收购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及散养户牛乳。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一、按照基础监管前移、实现可追溯的思路,对生鲜乳收购站实行分户留样制度。二、奶站必须具备储存奶样的冷藏设备,有发酵用的恒温专用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和检测仪器设备。三、奶站每次挤奶时要对各户奶牛进行采样检测,每户采取奶样两份,一份由生鲜乳收购站当场检验、发酵试验,一份编号保存,以备复检和质量追溯。生鲜乳收购站应做好采样编号记录工作。四、分户留存的生鲜乳样品应冷藏保存三天以上,至少应保存至本批生鲜乳经乳品加工企业检测合格并收购后,方可处理。五、生鲜乳进入乳制品生产企业后,若检测出含有其它物质,应及时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留存的生鲜乳样品送县级以上质监机构检测,对检出问题的奶农依法予以处罚,并赔偿生鲜乳收购站和其他奶农损失。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予以处罚,由生鲜乳收购站赔偿奶农损失。生鲜乳收购站挤奶规范化操作制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奶牛不得入厅挤奶:正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以及不到规定的停药期的奶牛;产犊7天内的奶牛;患有乳房炎的奶牛;患有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奶牛;不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的奶牛。二、挤奶前应对乳房进行清洁与消毒。先用35~45℃温水清洁乳房、乳头,然后用专用药液药浴乳头15~20秒后擦干。每头奶牛应有专用的毛巾,鼓励用一次性纸巾擦干。药浴液应在每班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三、手工将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物,乳样正常的牛方可上机挤奶。乳样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奶站管理人员,禁止异常乳混入正常生鲜乳中。四、应在45秒内将奶杯稳妥地套在乳头上,使奶杯均匀分布在乳房底部,并略微前倾。挤奶时间4~7分钟,出奶较少时应对乳房进行自上而下地按摩,防止空挤。挤奶套杯时应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应观察真空稳定性、挤奶杯组奶流,必要时调整奶杯组的位置。五、挤奶结束后,应在关闭集乳器真空2~3秒后再移去奶杯。不得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挤奶结束后,应再次进行乳头药浴,药浴时间为3~5秒。六、挤出的生鲜乳应在2小时之内冷却到0~4℃保存。贮奶罐内生鲜乳温度应保持0~4℃。生鲜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七日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第十一条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畜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第十二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第十三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第十四条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第十六条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第三章生鲜乳收购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