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单选、多选、名词、简答、论述、案例•选择题以CISG、运输、保险和支付为主•1、备用信用证:又称不跟单信用证、保证信用证、履约信用证等,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不一定是金钱给付义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2、见索即付担保:又称凭要求即付,是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书面保证,只要贷款人向开证行提出付款的书面请求,银行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约定的金额。•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4、安慰信: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函件,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支持文件。•5、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资金的特别权力。•6、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权期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7、配额制度: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者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8、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地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9、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该技术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10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1、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1)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地国另一方的已经向来源地国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2)抵免法。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经在来源地国纳税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经纳税的税额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给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一部分。•(3)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额,就扣除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4)减税制: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单独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按境外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额的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跨国所得的国际税负重叠问题。2、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1)担保物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担保物的价值和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3)浮动担保不转移占有。•(4)浮动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3、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法律责任•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集团,按照统一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牵头银行亦称经理银行,它是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组成.•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并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与借款人共同起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等.牵头银行有可能兼任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以后,牵头银行就变成了普通的贷款银行了.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结契约的能力、取得和处理不动产的能力、起诉。•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范围•(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此类转移申请做出行动。•禁兑、禁止转移、汇率歧视•(2)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东道国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正式征收和隐形征收•(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做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主权者违约和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4)战争与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为,也包括同一国家内相互竞争的政府的武装力量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境内、境外•(5)其他非商业风险•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风险。6、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例外情况:•1.特殊产业:纺织及服装产业•2.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在实施对象上的某些例外•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4.边境贸易安排例外•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6.服务贸易领域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等•二、国民待遇原则•概念: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例外: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7、请用图示表示信用证流程8、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差别AAA开证申请人(进口人)付款行通知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人)①进出口合同③开出信用证开证行议付行⑦偿付⑥寄单索汇⑧付款赎单④通知⑤交单②申请开证•(1)、条件不同。保障措施不要求有低价倾销行为,也不要求进口产品中有补贴成分,只要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危害进口国即可。•(2)、针对性不同。保障措施针对所有国家的某一类或几类产品,即保障措施不得对不同国家的产品有歧视;反倾销、反补贴通常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企业生产的特定产品对本国的输入,有明显的针对性。•(3)、程序不同。保障措施调查中,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则无该要求,商务部只需要将调查决定通知有关国家、企业即可。9、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方式:(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禁令(5)违约金10、提单的作用•作用: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体现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件,提单一经签发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⑵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管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⑶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也就是说,提单的合法转让或抵押等于货物的合法转让或抵押。•性质:⑴提单是要式证券。⑵提单是文义证券。•⑶提单原则上属于流通证券。除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其他大多数提单可经交付或背书和交付连续多次地转让。不过,连续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同时让与人的权利如果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与票据流通是不同的。不可抗力•1、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客服它,而它的后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3、构成要件:(1)不可预见(2)不可避免(3)不可克服(4)履行期间性•4、事件:(1)自然灾害(2)社会事件(3)市场风险(4)价格波动•5、救济方法:(1)立即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2)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6、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2)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合同法的异同•1、同:•(1)两者都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制度表达上基本一致,二者均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要约人。•(2)在承诺表达方式上,两者均为承诺的表达方式。A.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B.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在承诺生效问题上,二者都可以采取送达方式。•C.在承诺的撤回与承诺迟延问题上。两者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生效时或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撤回才有效。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可以通知受要约人承认其效力,也可以将其视为新要约而不为通知。•异:•(1)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公约》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在不同国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用考虑;但《合同法》无诸多限制,其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调整范围不同。《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规定:A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B拍卖C依执法令状或者法律授权的买卖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E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F电力买卖G卖方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而合同法对国内的各种买卖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15种合同。•(3)《合同法》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公约》则无。•(4)卖方义务不同。•货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权利保证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任务;《合同法》中卖方免责条件是在订立合同时,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有权利;《公约》中卖方的免责条件是即使有第三者提供出权利要求,但买方同意收取货物,特别规定了卖方对于倾销的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合同法》没有此特别规定。不老的是江山,易逝的是红颜,淡看浮云散,潇洒天地间。人的一生,很短又很长,短的是快乐,长的是烦恼;短的是人生,长的是痛苦。有些事是命中注定的,有些事是无法掌控的,有些事是不合情理的,有些事是不尽人意的。但无论发生了什么,都要淡然的去面对,坚持自己的原则,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清清白白的做事,坦坦荡荡的做人。什么是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