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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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2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第九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3(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4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5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6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第四章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75%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5%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0%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7(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8附件一: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及并网的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涉及并网的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项目时,该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元件。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9必备条件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3.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4.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5.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6.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7.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8.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109.机组具备一次调频的功能。并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10.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并网后应能满足电网的调整要求。11.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力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报电网企业。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应再报电网企业。12.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报电网企业审核,参数变化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13.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经试验验证后报电网企业审核;当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14.100MW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15.110kV及以上的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11压器和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企业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16.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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