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集团公司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办法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国标GB3836-2000的防爆标准一、健全机构,加强管理要完善和健全防爆工作保证体系和防爆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具体职责,提高对电气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和防失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成立防失爆管理机构,认真开展工作。按照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十项措施》要求,各矿要配备1-3人专管矿井安全和井下供电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兼职的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气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负责全矿的供电系统和防爆设备的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明确人员,明确责任。二、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一)逐级负责制集团公司机电副总裁(机电副矿长、公司机电副经理)在公司总裁(矿长、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电气防爆负全面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矿、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或负责人)对电气防爆负全面技技术责任。集团公司机运部(矿、公司生产部或机运科)负业务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机运部(矿、公司生产部或机运科)的机电技术人员负技术业务责任。队长对本单位的电气防爆负责。班组长和电工(或工人)对本岗位的电气防爆负责。(二)电气防爆检查员职责严格执行《规程》、《防爆标准》和集团公司《防爆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标准和法规。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及五小电气的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地)、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保、风电和瓦电闭锁、电流及其它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的保护整定值进行监督检查并试验。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拒绝发给入井合格证。对井下在用设备而失去防爆性能或存在的隐患,有权停止使用。对井下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三、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一)设备的帐卡管理矿机电科(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和机电队须对本单位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建立台帐,做到实物与帐卡相符。(二)防爆设备的到货及入井检查1、各矿(公司)应明确由取得上岗资格的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气设备到贷验收和入井前的检查。2、新设备到贷,由供应科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拆箱,按设备装箱单逐项验收。设备入库前要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等资料,并确保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随机资料由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设备入机电设备库备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建立台帐,财务部门办理入帐。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取得上岗资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具体检查内容:①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②隔爆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变形或超过标准。③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橡胶密封圈、镀锌金属圈和档板是否合格。④隔爆结合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锈蚀、机械伤痕及划伤,伤良是否超标,是否涂有防锈油脂。⑤通电度运转: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音,开、停、运转动作是否灵敏可徘。⑥“入井合格证”:应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信用单位及防爆检查员姓名等内容。入井检查人员:凭“入井合格证”逐台、件核对,符合凭证要求,方可入井。无证不准入井。(三)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输及安装1、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完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间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2、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3、安装人员必须按供电说明进行安装,如有变动经有关人员或机电总工批准后进行。4、安装人员必须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安装验收新采工作面机电设备及其它新建机电工程的安装验收,应由分管机运工作的矿(公司)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其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其验收内容为:①设计审查应对设备的选型、电气线路(包括电缆和配线)的选定和走向、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及其结论应形成文件并存档。②检查质量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主要项目的检查记录形成文件并存档。③试车:试车时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记录存档。④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应将下列资料存档:所有的防爆电气设备(含附件)目录清单。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和配线的检查记录。电气设备试车记录(含设备温度测量记录)。电气设备装置的调整及整定记录。保护接地、防雷、防静电保护(如有)、接地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四)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检修记录1、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检查维护、检修及验收,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更换,不得继续使用。⑴运行检查井下机电设备各司机、值班电工每天(每班)对所辖范围的电气设备、电缆至少进行巡回检查一次。发现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涌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在运行记录中登记。运行检查内容:①设备外壳温升是否异常。②观察和记录设备上的检测装置的确显示数值(如:温度等)③紧固件情况。④运动件情况。⑤设备运行情况。⑥保持设备外壳及环境的清洁。⑵专业检查维护专业检查维护应由专职电气维护人员进行。其内容为:①换灯泡、熔断器等易件。②处理设备内外的灰尘,进行防腐防锈处理。③防爆面和密封圈(垫)的情况。④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⑤设备内的接线(包括接地线)是否完好。⑶检修(修复)详见“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修标准(暂行)”2、改造各单位严禁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改造。3、矿(公司)每周至少要组织检查一次。防爆管理员每周应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两次普查。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应覆盖一次。对移动电气设备、五小设备要作重点,加强检查4、各单位维护班组长和值班电工是兼职的防爆检查员,负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防突采掘头面每天应覆盖检查一次,防爆检查组要对其加强领导。5、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其它线路使用单位每周须有2小时以上的停电时间,进行全面检查、检修,且每班使用前跟班维护要做一次彻底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防爆检查组要做好井下防爆设备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做到每天一次,并负责日报表填写,对发现隐患的单位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负责每周一次完好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做好月报表。7、掘进工作面主(备)用风机、综保,每使用前要作一次试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8、对井下各种保护设备,过流整定值,安全保护的性能做周期性试验,严禁出现不合格接头和电气失爆。9、井下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若确保检查或检修时,被检查或维护设备周围20米以内,瓦斯的含量必须在0.5%以下,其操作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或检修须做好记录。10、井下新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监测周围环境中瓦斯的含量符合《规程》规定或启动条件后,并进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经防爆电气管理员的合格后方可送电试车。(五)防爆设备回收上井、检修、入库制度1、已使用过的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升井,不得在井下存放以免生锈、损坏或丢失。井下设备严禁周转使用,设备不用或损毁坏后,要由使用单位送交设备管理部门。2、设备上井后机电部门要组织设备组或电管组和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或破损则按规定进行赔偿。3、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4、检修中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祥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5、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组、电管组和检修班组等相关人员参加。6、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设备入库要分类摆放整齐备用。7、如果设备已到使用年限或防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则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等部门进行签定并报省产业集团备案,报废设备由集团公司物质公司统一处理。(六)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与使用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造型和布置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省主管部门审批。2、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低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检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选用。4、井下检修、搬迁和操作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和446条的规定执行,容易碰到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措施,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四、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维修、安装人员的资格与培训1、人员的资格应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并取得知识培训的资格证后,才能上岗。2、培训内容: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有关规章和规程,防爆标准,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五、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按集团公司《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标准》试行执行。六、防失爆考核及奖惩1、集团公司每检查发现一处失爆,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并处以1200元罚款,重大失爆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集团公司每月对各矿(公司)检查到三次及以上失爆时,矿机电负责人要承担罚款金额的10-20%,罚款交集团公司财务处,专款专用。2、集团公司每三个月未检查出失爆现象的矿井(公司),每季度给予适当奖励,防失爆工作实行月考核季奖励。3、各矿(公司)应制定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办法及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