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中心帐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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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费管理中心帐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费帐务管理,保证电费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更好的促进电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会计核算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中心帐务管理制度。第二条电费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电费帐务核算工作和电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记帐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第二章人员配备及要求第四条电费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负责电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电费会计核算工作应合理分工,实行分工轮换制度。第五条电费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电费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分别设置电费帐务主任、记帐员、对帐员、票据管理员四个岗位。第六条电费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具有2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熟悉本制度、有关供电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营销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OA系统及营销管理系统。第七条电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监交。所有工作交接手续,必须记录详细、完整、签证齐全,并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存。第八条对电费会计人员要建立工作业绩评价制度,优者奖励,劣者淘汰,适当提高电费会计人员的物质待遇并给予精神鼓励,激励其发挥工作积极性,稳定电费会计人员队伍。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电费管理中心必须按照《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帐务部设置与省公司设计标准一致的科目名称和编号,以及凭证模板。第十条电费管理中心所有会计凭证必须全部通过营销系统进行编制、复核、记帐,月末通过系统进行结帐、对帐。第十一条电费帐务处理分为前台、后台二部分。前台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完成,后台业务由电费中心完成。帐务业务处理程序为:现金、现金缴款单、银行承兑汇票、抹帐协议等由前台收取下账,开具收据或发票,工作日末将审核无误的收据、发票存根联、交接单、收款依据等上交电费管理员,由电费管理员汇总后上交中心记账员。银行转帐记账单据由后台拿取下账,不得开具收据或发票,工作日末将审核无误的交接单、转帐进帐单等上交中心记账员。记3帐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交接单及时编制实收电费会计凭证。第十二条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帐员每天及时到银行拿取回单,每月5日至24日,对帐员每个星期五取一次回单。对帐员根据回单及时、准确地在营销系统中进行回单录入,发现回单中的客户名及金额与营销信息系统中不相符时,及时与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联系并落实处理。第十三条对帐员督促记帐员及时生成凭证并登记银行日记帐,同时督促电费管理员每日上交现金解款单,对电费管理员提交的现金解款单与银行帐进行勾对,发现现金解款单与银行帐不符及时反馈给记帐员,并协助其与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联系、落实处理。第十四条电费管理中心票据管理员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保管要有保险柜)工作,设定专门帐簿进行登记,并送交省公司。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签收手续,并通知记帐员下帐。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第十五条中心记账员负责审核中心对帐员及各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提交的收费交接单与现金进帐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对电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业务范围包括:(一)审核原始凭据,将受理的交接单编制凭证;(二)生成明细账、总帐、各种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管理资料;4(三)将生成的数据报中心领导、市局财务部及营销部、基层供电单位财务部门。(四)月末结帐处理(五)按规定应由中心记账员处理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电费帐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得无原始凭证或虚假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各类报表必须以真实的会计记录为基础编制。第十七条会计凭证的编制必须及时、完整。基层供电单位取得(现金解款单、银行收帐通知、抹帐协议等)原始凭证,必须及时录入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并传递给记帐员。记帐员必须及时取得各种原始凭证并进行会计处理,银行收帐通知等原始凭证不得滞留在坐收员、电费管理员或银行。应按日、按月完成的工作必须按日、按月及时完成,不得拖延;不得故意遗漏经济业务,借以调整有关会计信息。第十八条记帐员必须作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每日核对电费帐务数据与营销系统中的明细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第十九条电费中心主任、电费中心帐务部主任应定期对电费会计凭证、电费会计帐簿、相关报表进行复核。第四章工作联系及报告第二十条电费管理中心定期、及时向局财务部及基层供电单位财5务部门提供电费实收、预收资金相关数据及报表资料,每月主动、及时与营销部、财务部及基层财务核对相关数据。第二十一条各基层供电单位必须每日提交业务交接单,并将现金收款凭证以传真或其他纸质文件以OA形式发送给电费管理中心。收款凭证原件每月25日前,至少送交电费管理中心一次。30日前,必须提交当月所有业务交接单,及现金收款凭证。第二十二条各基层供电单位应于每月末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下午4点前,将已经财务人员审核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利息计算表送达电费中心。传递的票据原件和清单、贴现利息计算表要装入信封并封口严实(供电单位对清单所填报数字的准确性负责),封口骑缝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由交票人送到电费中心时再与交接人共同拆封,防止上解途中散失。未加封盖章或封口损坏的电费管理中心不得接受,并予退回。第二十三条电费管理中心每年督促基层供电单位与每个客户以营销系统中的欠费数据对帐不少于一次,用以明确责任、保留索偿权、掌握客户情况,减少坏帐风险。第二十四条电费管理中心次月5日前编制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上月电费实际到帐资金,并与市局财务部核对上解省公司资金情况。第二十五条电费管理中心次月5日前向中心领导提供上月电费资金上解情况明细表,提供上月电费资金上解情况。第二十六条电费管理中心每月向省公司上报10、20、30日银行帐6户收支及余额情况。第二十七条电费管理中心每月28日至次月五日,按要求向中心主任及营销部提供电费回收情况明细表,及时反映当月电费实收、欠收及预收情况。年末向基层供电单位财务提供计提坏帐准备明细表。第五章差错及退款处理第二十八条交接单提交前发现的回单录入差错进行收费作废处理;交接单提交后发现的回单录入差错,由原经办人填写实收差错处理工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前台进行实收差错处理。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办理退款业务的,由基层供电单位填写实收退款业务处理工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前台进行实收退款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电业局电费管理中心。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实收差错业务处理工单2、实收退款业务处理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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