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县考核管理办法解读(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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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全国畜牧总站张利宇内容提要12《办法》编制背景《办法》条文解读3《办法》考评细则解读•统计监测工作常态化•数据质量成为关键点•绩效考核向省级延伸必要性《办法》编制背景•历时一年半时间•多次征求监测省县意见《办法》编制背景过程•扣分与加分两种形式相结合•省级成绩与县级成绩相结合•核心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考核计分与软件平台相结合《办法》编制背景设计思路《办法》条文解读《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正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释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办法适用的范围。重点考核承担监测任务的省份。《办法》条文解读第二章(共三条)主要工作职责【正文】第三条正文略【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省级主要职责,强化了省级在保障数据质量方面的职责。省级除了催报数据以外,增加了对上报数据的初审职责,提高数据质量。每年要完成5%以上监测县的实地核查任务。《办法》条文解读第二章主要工作职责【正文】第四条正文略【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县级主要职责。指导建立监测村户备案表和监测户养殖台账。要妥善保存原始数据,时间不低于2年。每年要完成全部监测村户实地核查任务。每年要完成全部村级信息员的培训。《办法》条文解读第二章主要工作职责【正文】第五条成立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委员会,由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和各畜种分析专家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考核的相关工作。(一)负责考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释;(二)负责对各省县上报数据和信息的审核和评分;(三)负责各省县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诉处理和反馈等;(四)负责考评结果的发布。【释义】成立考评委员会,明确职责,有助于《办法》执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被考评单位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环境。定期发布考评结果省县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诉。《办法》条文解读第三章(共三条)主要考评内容【正文】第六条考评内容以数据质量为核心,主要包括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以及加分工作开展等三个方面。【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考核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其中重点是数据质量,同时考虑省县每年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和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效果所开展的其他工作。《办法》条文解读第三章主要考评内容【正文】第七条正文略【释义】本条进一步细化监测县的考评内容。监测县考评仅涉及定点监测任务(生产定点和价格定点)。数据质量考评主要包括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主要包括备案、建档、核查、培训、资金管理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主要包括工作创新、开展形势分析和情况报告等。《办法》条文解读第三章主要考评内容【正文】第八条正文略【释义】本条进一步细化监测省的考评内容。监测省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定点监测任务、奶站监测和年报统计工作。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主要包括核查、培训、资金管理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主要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分析报告、承担监测任务、省部共建活动开展和工作创新等。《办法》条文解读第四章(共五条)考评方法【正文】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和加分工作开展等三项考评内容赋分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其中第一项采取扣分制,后两项采取加分制。【释义】本条明确了计分形式、算分方式和主要考评内容的赋分比例。《办法》条文解读第四章考评方法【正文】第十条正文略【释义】本条明确了考评的主要形式。一种是仅考评数据质量,另一种是包括所有考评内容的年度综合考评。对数据质量考评时。监测县按监测任务进行考评;监测省的主要成绩与所辖监测县成绩挂钩,由监测县生成。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时。监测县按生产定点监测县和价格监测县分别考评;省级成绩包括了县级生成的省级分数和省级被直接考核所得的分数。《办法》条文解读第四章考评方法【正文】第十一条正文略【释义】本条细化了数据质量考评的主要方法。设置了两个重要的时点,一是上报截止日期,另一个是数据汇总日期。重点考核三性,即: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三性不同的分值比重。省级数据质量考评分生产月报、价格周报和专业年报,其中,生产定点监测和价格周报监测工作通过县级得分间接考核,奶站监测和专业年报工作由部里直接考核。《办法》条文解读第四章考评方法【正文】第十二条正文略【释义】本条细化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省县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软件中的表单填报工作,填报表单的过程就是自评的过程,需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附上证明材料。考评委员会会抽查一定比例的省县,根据掌握的信息对自评结果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提供不实信息的,此项不加分。《办法》条文解读第四章考评方法【正文】第十三条正文略【释义】本条细化了加分工作开展情况的考评方法。省县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对符合加分要求的工作内容提出申请,考评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加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加分。《办法》条文解读第五章(共四条)考评结果应用【正文】第十四条各省和监测县(市、区)可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本省(区、市)的考评成绩,以便及时整改。【释义】本条明确了分数查询方式,即通过全国畜牧业统计监测新系统进行分数查询。监测县可以定期分品种查询数据质量考评结果,包括省内排名和全国排名。监测省可以分品种查看本省所辖的所有监测县的分数及排名,以及本省在全国的排名。《办法》条文解读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正文】第十五条每季度按不同监测任务对监测县(市、区)开展数据质量考评,每半年对各省开展数据质量考评,并通过网站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的省县名单及成绩。【释义】本条对数据质量考评结果公布频度和方式进行了明确。监测县分品种每季度公布一次数据质量考评结果,监测省每半年公布一次,每次省县分别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通报主要通过全国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信息网。《办法》条文解读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正文】第十六条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省份,将给予适当绩效经费奖励,用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20%的监测县(市、区),将给予通报表扬。【释义】本条对年度综合考评名次靠前的明确了奖励方式。省级前10名,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县级按照生产监测县和价格监测县进行分别排名,对排名在前20%的,进行通报表扬。《办法》条文解读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正文】第十七条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县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评优的主要依据。【释义】本条明确了考评结果是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办法》条文解读第六章附则【正文】第十八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3。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释义】明确了考评办法还有配套的考评细则。办法归口农业部畜牧业司进行相应的解释。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发布日为2014年8月1日。《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加分工作开展情况(10)数据质量情况(70)及时性40分准确性50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20)原始记录建档保存15分Sub01Department异常情况报告40分其他工作40分生产定点监测县考评细则(100分)县级统计员备案10分数据核查30分完整性10分培训开展20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25分工作创新情况20分《办法》考评细则解读【评分标准】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生猪监测:每套数据(包括监测村及对应监测户)每迟报1天扣1分;其他品种:每套数据每迟报1天扣2分。扣完为止。及时性40分【释义】每套数据是指监测村和该监测村内的生产效益监测户组成一套数据。每个监测县生猪监测有10套数据,奶牛等品种有5套数据。从截止日期之后开始扣分,40分扣完为止。《办法》考评细则解读【评分标准】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由省级驳回的,不扣分;由农业部驳回的,生猪每套数据扣2分;其他品种扣4分。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生猪监测每驳回1套,扣4分;其他品种扣8分。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每条数据扣2分。监测数据存在人为编造情况的,每条扣10分。扣完为止。数据汇总时,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准确性50分【释义】上报截止日期前,省级可以驳回数据,且不扣分。也可申请部里驳回,但需要扣分。上报截止日期后,省级将无法驳回数据,部级此时驳回数据加倍扣分。未认真填写说明,按条进行扣分,驳回修改的,不计驳回扣分。编造数据的,按条进行扣分,驳回修改的,加计驳回扣分。数据汇总时,未进行数据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办法》考评细则解读【评分标准】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未报齐的,扣10分。完整性10分【释义】数据汇总时,仍有数据未上报的,此项不得分。《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县级统计员备案10分【评分标准】在软件系统中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统计员更换)县级所有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通讯录必填信息,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的加10分,所填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加分。【释义】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所有统计员信息应在系统中填写。星号为必填信息,必须填写,其他信息为选填项,可以不填。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未全部填写信息的,即认为信息不完整;统计员调换未及时更新信息的,即认为信息不准确。《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原始记录建档保存15分【评分标准】建立村户备案表的,加5分;建立县级原始数据保存档案的,加5分;档案按要求保存2年的,加5分。最多加15分。【释义】县所辖监测村建立村户备案表或台账,可加分。建立县级原始数据保存档案的,保存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版。数据保存不低于2年的,《办法》考评细则解读数据核查30分【评分标准】年内应完成对本县(市、区)所有监测村和监测户实地核查任务,数据核查情况加分=30*核查任务完成率(实际核查数量/应核查数量)。【释义】要完成所有监测村户的核查。实际核查数量是指实际核查的不同村户数,即同一村户去多次的,按一次计算。《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培训开展20分【评分标准】年内应完成全部定点监测村信息员培训工作,培训开展情况加分=20*村级信息员培训百分率(实际培训人数/应培训人数)。【释义】要完成所有村级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实际培训人数是指实际培训的不同村级信息员,即同一村级信息员被培训多次的,按一人计算。《办法》考评细则解读项目资金管理使用25分【评分标准】按标准及时发放村级信息员经费的,加10分;经费全部使用在监测工作上的,加10分;做到专款专帐的加5分。最多加25分。【释义】应发尽发专款专用专款专帐《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工作创新情况20分【评分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得到农业部肯定的,加20分。【释义】在部里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举措或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异常情况报告40分【评分标准】针对疫情、生产结构调整、畜产品市场价格、收购运输、消费加工等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分析材料,每篇加5分,总分不超过40分。【释义】多关注生产中的异常变动情况,并形成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办法》考评细则解读其他工作40分【评分标准】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10分;参加农业部课题研究或专项调研的,每次加10分;协助农业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10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10分。总分不超过40分。【释义】积极推动统计监测工作的相关工作都可以作为加分项提出申请。价格监测县考评细则加分工作开展情况(10)数据质量情况(70)及时性40分准确性50分基础工作完成情况(20)异常情况报告40分其他工作40分价格监测县考评细则(100分)完整性10分数据采集备案20分Sub01Department县级统计员备案25分原始记录建档保存25分信息采集终端使用30分工作创新情况20分价格监测县考评细则【评分标准】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每迟报1天扣20分。扣完为止。及时性40分【释义】从截止日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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