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我们身边(自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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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宪法意识;宪法社会化宪法在我们身边班级、姓名大学生宪法意识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的起源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在宪政建设中具有战略地位。但是,当前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不高,对宪法的了解少、兴趣低,宪法权利意识差,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其原因在于大学生没有接受一种系统的宪法学教育,宪法的地位与作用相脱节,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到位。应当提升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改革高校的“两课”教学制度,同时加强宪法实施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各项权益。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分析与思考中国正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型社会向法治型社会转轨的时期,这为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但社会转型也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意识,亦称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在宪政建设中,大学生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将主导着他们参与宪政建设的热情,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传统宪法学往往拘泥于规范分析,诸如社会调查形式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调查更是寥寥无几。非法乱贴乱涂的小广告影响市容市貌,曾一度令人无可奈何。近几年,能否通过电信部门把小广告上所留的联系电话停机,以对乱贴乱涂小广告者进行惩处,在一些地方和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引发了“合不合宪”的争论,使人们的注意力投向似乎是“可望不可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这一争论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既已开通通信工具且正常缴费,公民通信自由权就应得到尊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宪法尽管赋予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争论虽然尚无确定的答案,但人们从中已明显感到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了:对个人来说,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是普通百姓在保护自身权利时可以经常运用的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来说,宪法则是权力的有效规范。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就在我们身边(1)去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宪法伸张了正义的是山东省滕州市一位叫齐玉苓的普通女工。她发现,9年前在考试中落榜的一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齐玉苓最终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有些对宪法的误解因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宪法不仅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从它的产生、修订到实施,处处都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早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同志就曾通俗而又形象地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是大家修改、大家制定、大家遵守的。这是中国人民的大事,要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集思广益。”1980年酝酿修改宪法时,当年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一再这样强调。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草案,开展了历时4个月之久的全面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收到了大量的群众建议和意见,并据此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宪法草案在11月26日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经代表们分组进行了认真审议后,才于12月4日投票表决通过。现行宪法实施20年间,又先后3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改,在不断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的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向前发展。宪法就在我们身边(2)翻开现行宪法,仅“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就对与我们普通百姓在社会生活所享受的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原本是以往宪法的最后一章,在现行宪法中移到了总纲后面,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过去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对公民的政治、民主、人身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对公民在社会方面的各项基本权利,都作出了充分的规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在法律生活中,人们首先接触到的法律,其实就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正是遵循宪法精神,产生了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公民由此享受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人权保障法。如果向路人询问:“你知道宪法吗?”得到的回答可能是乐观的,但宪法的具体内容人们可能就知之甚少了。总体看,公民的宪法意识,尤其是运用宪法的意识还很薄弱。所幸的是,目前这种局面正在逐步改变,宪法正走进百姓视野,贴近百姓生活。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案例最近几年不断出现,如北京数十名下岗职工的因未被通知参加选举,要求侵害选举权赔偿案例,四川某银行招工曾对女性身高作出限制规定引发诉讼的案例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认为,无论这些案件诉讼理由是否成立,案件的最后结果如何,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众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不断提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宪法将日益走进生活,宪法的权威将愈加受到人们的尊重,成为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最有力的保证。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实例一: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发后该大学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说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中国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和不正当性行为的界定的问题。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一、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实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员经常到各个宿舍检查卫生和违规电器的使用情况。但是不管宿舍内是否有人在?她们都是用钥匙直接开门?几乎从来都不敲门?笔者在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就曾遇到过此类尴尬问题。这个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毁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搜查。学生宿舍作为学生休息生活的场所?每学年要交相应的住宿费用?而且他们交的住宿费用一般都要高于同类房屋的同期的出租价格。所以他们的宿舍也应当视为私人的住宅。他们的住宅权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楼的值班人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允许就进人学生私人的宿舍?应当视为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行为。如果值班员要进人宿舍检查卫生?就应当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否则就视为违法。二、大学生宪法权利的保障1.实体法的保障也就是根据宪法制订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力、违法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这样?在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利。2.程序法的保障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中侵害学生宪法权利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学生权利的保障应当成为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而且?这个法律程序必须有实体法来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三、大学生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1.行政救济也就是当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请求其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复查?并要求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处理?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大学生在申辩或申诉时要讲清理由?说明依据。学生通过向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反映、申辩和申诉等途径其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和合法权益。2.司法救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当纳人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成为当前学生对其权利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大学生权利争议?可以有效地监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权?有利于化解学生与高校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大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为了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各项宪法权利和其他权益?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并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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