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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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林珣2015.4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OUTLINE宪法的由来宪法的概念、结构和特征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宪法的由来1898年戊戌变法:“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立宪骗局: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部“宪法”)1911年《十九信条》“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对皇权作了较大的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张德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各种版本的宪法文件先后推出,但究其实质,他们都不过是想用宪法的形式装点门面,维护旧势力的反动统治,最终都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为中国人民所唾弃。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世界最早的一部“宪法”——《大宪章》《大宪章》是1215年英王约翰和贵族达成的契约,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要求国王服从法律,接受大贵族委员会的监督。共63条,至今9条有效。构成英国宪法的各主要文件:1215年《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628年《权利请愿书》:要求停止不法赋税;非依据正当程序,不被逮捕或剥夺财产1679年《人身保护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1689年《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1701年《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三)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新中国国颁布的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1975年1月1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82年12月4日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曾在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订。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二、宪法的概念、结构和特征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中国宪法的结构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宪法的结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立法权)国务院(行政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事机关)国家主席各部、委员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共权力把交给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行使约束约束“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孙中山“权力受限制,权利得彰显。全面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法是部好宪法。”“宪法是关住权力的最大的笼子。”——人民日报宪法的特征(和普通法律比较)(一)宪法是基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其相抵触。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如果普通法律法规违宪,该怎么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制定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绝对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主席团、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相对多数)通过。目的: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三、宪法的监督和实施现行宪法前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张德江:何谓宪法的实施?那就是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做了宪法所要求做的事情,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这是改革开放的成就,也是宪法实施的成就。我国宪法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产物,同时宪法又是引领、推动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习近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孙志刚案发生后,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腾彪、许志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003年7月14日,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2003年11月,1611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议,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2007年11月29日,69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2014年4月29日,77名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习近平纪念宪法实施30周年讲话: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宪法监督是国家对各种违宪活动进行审查,对宪法争议进行裁决以制止违宪行为的制度。相关概念:违宪审查、宪法实施、宪法保障违宪: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以及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体制(一)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二)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三)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4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的意义:中国最终将人权保护确定为宪法原则,将保护个人的尊严与自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设定为政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国家义务,说明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已经承认和接纳普遍化的人权观念,它从法政制度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开始融入世界主流。(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业歧视第一案2014年女大学生郭晶在应聘浙江杭州一家烹饪学校时被告知“只招男性”后,将其告上了法院。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12日有了结果,法院判定企业侵害了郭晶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也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判决第一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案2001年,青岛市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据报道,北京、上海等地的分数线低于山东的原因一般是:山东考生较多,而高校相对较少,北京、上海考生较少,而高校较多。三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理由是教育部所作的招生计划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导致各地的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012年3月1日,全国九万多“随迁子女”家长发布了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公开信。他们要求代表委员在“两会”上关注教育公平问题,推动“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政策尽快落实。2012年底,30省区市出台异地高考方案。(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⑴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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