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宝制药:子公司管理制度 XXXX-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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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页共7页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10年8月5日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五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七条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八条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子公司董事、股东代第2页共7页表监事。第九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第十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四)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八)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本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本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本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第三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十三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第3页共7页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十五条本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本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第十七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十八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在以下限额内的,应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审议通过;超过以下限额的,应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股东决定审议通过,下同):(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的;(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十九条对于子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无论金额第4页共7页大小,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本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一)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1、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除上述外,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二)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上述外,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第5页共7页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一)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二)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除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外,属于子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事宜,子公司董事会可以视需要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第二十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6页共7页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第三十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子公司应每月向本公司递交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本公司递交经营报告,由财务总监汇总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以利于本公司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财务状况。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第三十四条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等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公司的披露标准。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章附则第7页共7页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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