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辖区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处置指挥部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1.3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其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次生、衍生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适用渭南市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市的情况。1.5工作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成立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事件调查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导组、后勤保障组。各专业小组根据本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2.1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及其它市局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局各相关科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环评咨询中心主任、环科所所长、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辐射站站长、宣教中心主任、后勤中心主任等组成(具体名单及联络方式见附件1、2)。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3)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履行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技术指导及应急报告等应急处置工作职责;(4)指导各县级环保局做好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6)批准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7)及时向上级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发出增援请求,并向周边通报相关情况;(8)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度;(9)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2.2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2.2.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执行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3)了解、协调、督促各应急专业小组的应急准备工作;(4)检查、指导各县级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5)组织制定、修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6)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2.2.2事件调查组职责:事件调查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保局辐射站等有关人员组成,具体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1)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组织涉及相关业务人员(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保局辐射站等)赶赴现场,参与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将调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参与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3)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伤亡人员救援及现场秩序的维护等工作。2.2.3环境监测组职责: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科和市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由环境监测科负责。(1)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组织环境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参与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3)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组织单项演练;2.2.4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环评咨询中心、市环境监测站、市环保局辐射站、市环科所等单位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由环评咨询中心负责。(1)认真研究分析和学习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成功案例,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累知识和经验;(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根据我市环境污染特点,建立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类型确定相关专家及专业人才,组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专家组;(4)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和专业人才赶赴现场,听取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提出更加合理的应急处置意见,采取果断措施,切断污染源,消除污染;(5)审核环境监测组的监测方案。2.2.5宣传报导组职责宣传报导组由市环保局宣教中心新闻宣传报导人员组成,具体由市局宣教中心负责。(1)负责接待新闻媒体;(2)负责环境应急信息的宣传报导工作。(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及时、准确向外发布信息。2.2.6后勤保障组职责后勤保障组由市环保局办公室、财审科、后勤中心组成,具体由市局办公室负责。(1)应急响应时,负责车辆调配工作;(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2.3现场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与预警机制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工作,根据职责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预案内容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演练,针对演练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3.1预防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建立风险源档案,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污染防治措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3.2预警3.2.1预警分级指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预警:获悉威胁环境安全有关信息后,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获悉威胁环境安全有关信息后,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获悉威胁环境安全有关信息后,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获悉威胁环境安全有关信息后,预计后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为红色预警。3.2.2预警发布预警的发布由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有关公开渠道对公众发布,其中蓝色预警由各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2.3预警变更或解除程序预警变更或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3.3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所对应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警程序,迅速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有关环境安全大排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4应急处置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启动本预案:(1)当发生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请求支援。同时,建议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当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根据情况建议市政府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支援;(3)当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4)企业请求启动时。4.2信息报告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向县级环保局报告。县级环保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环保局应在四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