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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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矿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地面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消灭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煤炭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定了《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下发,望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潞安集团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地面、安全、管理、规定、通知抄送:矿领导及有关部门常村煤矿安监处2012年07月13日制发附件: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矿地面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消灭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煤炭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而制定。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地面各个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4条地面各单位要依据此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标准,强化执行,规范行为,保证安全。第5条安监处及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6条安监处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深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推广应用,在提高职工素质,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改善安全作业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常村煤矿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第7条对因管理、装备或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集团公司、常村煤矿有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第8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低于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标准。第9条本规定由常村煤矿安监处地面安全科负责解释。第二章储、装、运系统安全管理地面储、装、运(煤留一条线)严格按井下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第一节瓦斯、煤尘防治安全管理第10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必须从设计入手防治瓦斯积聚超限,没有防治瓦斯超限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现有系统存在瓦斯超限隐患时,首先进行技术改造消除瓦斯超限隐患,没有条件改造的,必须制定防治瓦斯积聚超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11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应积极采取利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解决瓦斯产生和排放问题,如皮带走廊的窗户,煤仓顶部的通风口等,煤仓内和煤仓下口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和除尘设施。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所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纳入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对局部通风机的开停进行监控,并定期维检和试验,风机一年更换一次,要有检修、试验和运行记录。第12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检查要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确定。瓦斯浓度≥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检查设备前,必须检测电气设备周围2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不得高于0.5%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第13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原煤分级和破碎等环节)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灭尘系统,皮带走廊要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并接有洒水灭尘软管,保证全覆盖、不留死角。洒水灭尘系统要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和冬季保暖防冻系统。对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及时冲洗灭尘,严禁煤尘堆积。第14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各转载点、落煤点必须安设喷雾(或其它)降尘设施,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降、除尘设施要保证正常使用,严禁煤尘堆积;原煤准备车间等粉尘作业点,必须安装专用除尘设备,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分钟之后关闭,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封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作业场所空气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第15条通风部门要针对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粉尘,制定粉尘测定、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16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原煤分级和破碎等环节)系统所有接触煤尘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第17条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安全检查,本单位应坚持不定期的动态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五定处理,并严格考核。第二节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第18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及受瓦斯威胁的所有区域的电气设备、照明、通讯、电缆和控制系统,应全部使用矿用防爆型。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照明、通讯和控制系统的选用,应依据现场瓦斯积聚、通风的实际情况来选型,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第19条原煤准备、转载、运输,装车系统,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区域及受煤尘威胁的区域,所使用的动力、照明、通讯和控制等电气设备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第20条所使用的设备的完好率、失爆率必须符合《潞安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第21条所有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电钳工的合格证。第22条机电设备零部件、仪表齐全完好,灵活可靠。煤留一条线上胶带机、煤溜等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第23条设备各转动部位应设有护栏、护罩,并完好。第24条变配电室不得设在车间内部,现有配电室在车间内部的,要纳入防爆改造范围内,在没有改造前,要制定防范措施。第三节监测监控安全管理第25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瓦斯监测监控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一部分,各项管理工作和执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潞安技字【2008】180号【关于下发《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执行。第26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和地面储煤场及容易造成瓦斯聚集的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装位置由矿通风部门确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业务监管部门备案。甲烷传感器安装标准按照以下条款执行:1、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所有贮煤仓(包括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如瓦斯超限,同井下同等考核。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贮煤仓范围内各类运煤、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封闭的带式输送机(指煤仓下口的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带式输送机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选煤厂机房内全部电气设备第27条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仓相联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应根据规程要求设立瓦斯电闭锁装置。2)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0.8%时,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3)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第28条必须对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安设的主或备用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状态进行监测。当主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同时停止运转时,系统应发出报警。第29条完善集中控制及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各瓦斯监测点的检测信号要上传至选煤厂调度室和矿调度室。第四节地面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管理第30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间距≤50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并要设置警示牌。厂房一层地沟要有防护盖板或篦子,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第31条电缆和管路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路、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第32条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7米。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第33条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第34条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时,要执行闭锁管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第35条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浇轴瓦降温。第36条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中的设备、运输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第37条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女工长发应当卷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或赤脚在作业现场,严禁酒后上岗。第38条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及时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第39条凡作业地点离地面(楼板)2m以上,即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三章防火、防雷电安全管理第40条矿区、各生产车间、仓库等地方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明火取暖,按要求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数量和品种以消防管理规定为准)。第41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的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第42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防爆和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第43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的皮带运输机的胶带必须选用阻燃性胶带;如未使用阻燃胶带运输机的,要制定范围措施。第44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和重点防火区域,严禁明火或吸烟,严禁电焊、气割。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气割时,必须上报矿调度室和安监处,纳入变化环节监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第45条现已使用的非阻燃彩板房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第46条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第47条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该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安全。第四章地面电焊、气割安全管理第48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及受瓦斯威胁的所有区域,严禁电焊、气割。确因检修、维护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气割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安排落实,由矿总工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49条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所批准的地点使用,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在同一地点多次使用同一个措施。第50条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便携瓦检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作业范围20m范围内的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51条地面储、装、运系统所有煤仓(包括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块仓、矸石仓)的上,下出口和储煤场,地面以下、以上的皮带机头、机尾,皮带硫化,各煤仓刮板机大修等等的电焊、气割,必须上报调度室和地面安全科,要纳入全矿变化环节的监控,电焊、气割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护。第52条皮带更换托辊,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机运二队更换翻车机等等,属日常检修的电焊、气割时,应上报调度室和地面安全科,要纳入全矿变化环节的监控,电焊、气割时,本单位分管机电和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护。第53条不受瓦斯威胁的区域(车间、工房等)电焊、气割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消防设施,电焊、气割时当班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监护。第54条电焊、气割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矿总工办规定的编制标准。封面:编号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措施等级首页审批单位和人员签字1、科室下达的措施编制通知书2、现场调研报告3、重大危险源及危害因素辨识。一、焊接(气割)作业基本情况1、井上、下电焊(气割)的原因。2、作业地点环境描述(煤仓上、下口或皮带走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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