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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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永昌县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16年度项目合同编号:YCHGXJSHQ-2016-03监理管理办法甘肃大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永昌监理部二〇一六年一月批准:魏富荣审核:陈瀚编写:王旭强目录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五、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六、建设工程质检划分及资料整编管理办法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求管理办法八、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九、建设工程索赔控制管理办法十、建设工程违约管理办法十一、建设工程延误工期管理办法十二、建设工程暂停和复工管理办法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十四、建设工程风险防范措施管理办法十五、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控制管理办法十六、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十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基本程序管理办法十八、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管理办法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完成“金昌市永昌县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16年度项目”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目标控制和监理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守则如下:1、监理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对工程监理要有高度责任感。2、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包括协议书,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等)实施对工程的监理。即要保护业主利益,又要公正合理地对承包商。3、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4、廉洁监理,不得接受为业主或承包商所交付的额外报酬及任何回扣,津贴及其它间接报酬。5、为业主或承包商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资料,情报等。6、监理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承包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或与工程有关的经营销售业务。7、不能用谎言欺骗业主和承包商,不得相互伤害,诽谤他人,籍以抬高自己的地位。8、工作时间不许擅离岗位,不许酗洒闹事。9、严格遵守监理部的有关规定,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若不服从退回原单位。10、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监理部报告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反映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逐级进行。11、监理人员要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工作,不能越权监理,否则对造成的问题自己负责。12、休假、请假都要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休假或因故离岗时要做好交接手续,对存在的问题或急需处理的问题要记录清楚。13、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14、监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守则》、《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15、公司将按员工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设立奖励项目。16、为保证公司工作的高效优质,对任何违犯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纪律处分。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建设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及在建工程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安全事故控制指标1、杜绝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2、消灭责任性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3、重伤率为零,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4、杜绝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杜绝工程安全隐患。第二条、安全质量生产管理目标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条例》、《项目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通知和要求。生产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2、现场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机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坚持“管建设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3、现场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符合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严格监督,定期检查。4、现场项目部大力促进安全文化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文化的宣传、培育,提升员工安全文化素质,不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5、现场项目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对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各项管理,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管理监督。6、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明确到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作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核严格,认真落实。7、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的安全质量检查不少于两次,坚持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对省水利厅“项目领导小组”、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各种检查进行预检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整改资料完善。8、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风险管理。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的风险评价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长效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分析,做到动态管理,控制到位。9、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不得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管理权限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10、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保证信息准确、联络畅通、设备设施完好,能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进行应急救援。11、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档案管理,做到档案规范齐全,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整理及时,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及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各种安全报表资料。12、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做好关键时期安全工作。围绕各个敏感时期省水利厅“项目领导小组”、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建设项目管理处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策划布置好相关安全工作。13、现场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组织学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的严肃性,各部门负责人、质量、安全、试验、有害气体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14、施工单位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按规定检测和备案,各种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5、施工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稳定。配备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具备与现场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工作扎实有效,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持证上岗。部门确定兼职安全人员,施工工作面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值守。16、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保证金,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用品、安全设施、安全宣传、安全施工措施等费用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17、组织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努力争创“安全文明工地”。18、施工单位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按国家有关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9、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制审批规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明确具体,实施严格。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监理机构应对所监理工程的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及与质量管理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设备、方法和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2、监理机构应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明确质量控制重点和质量控制流程。监督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施工强制性技术标准、合同技术条款,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施工工艺和施工顺序施工。3、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程序严格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验,避免出现不合格项目或质量缺陷。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企业中从事施工、检验、计量、管理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检查和认可,对于失职、违章、违规的人员,可要求撤换。5、监理机构应对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进行检验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能进场。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处理。6、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设备不得进场。督促施工企业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以满足必要的施工能力。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体型尺寸、重要控制点高程等施工放线放样进行校测或抽样复测。8、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运作情况。9、若施工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其技术鉴定书,并经试验验证后方可实施。10、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12、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隐患,并有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下达停工令,指示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整改处理结果符合要求后,可下复工令。1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1)、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把关,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处理。(2)、对于施工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合格文件和产品检验文件,同时进行抽样检验。(3)、对于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会同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进行进货验收和检验。(4)、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进场材料、构配件或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在其本工程中工作。14、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工作。1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管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规定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2)、质量事故发生(发现)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项目法人报告,同时指示施工企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暂时停工、紧急防护等,避免损失的扩大。(3)、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4)、监理机构应记录事故经过,并检查施工企业相应记录资料。16、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项目质量记录,包括必要的摄影、录象、原状样保存、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17、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总结报告。18、质量控制管理技术规范《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低压输水灌溉用薄壁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92);《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井灌区部分)》(SL/T153-9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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