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地方税务局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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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盘县地方税务局驾驶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单位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节约费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本局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第二条驾驶员应爱惜单位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第三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处理;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第四条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第五条驾驶员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第六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己负责。第七条车辆未按照规定安全停放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当事人负责。第八条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驾驶员室时,要告知办公室领导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第九条驾驶员对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分管领导反映。第十条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带手机,确保联系畅通;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办公室领导处报到。第十一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驾驶员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第十二条外骋第三方驾驶员出车补助及考核一、出车补助:(一)发放依据:以局办公室核准出车公里数的派车单为准;(二)计算方法:以派车单上的公里数按0.20元∕公里进行补助;(三)发放时间:每月以派车单公里总数结算一次;二、安全奖励:(一)计算周期:1年;(二)计算标准:全年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无违章纪录、无肇事,车辆维护完好、整洁,能随时达到使用要求;(三)发放标准:由办公室管理、审核,按2400元/(人·年)。第十三条正式驾驶员出差补助及考核按单位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未经办公室领导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不含保险费),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盘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盘县地方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确保我局车辆有效地为税收工作服务,降低税收成本,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调配。第二条车辆驾驶员应在规定日期送车年检,如逾期未年检被罚款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第三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保险卡由车辆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第四条车辆除公务使用外一律停放在局指定场所,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第五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第六条各征收单位公务用车每月填报《盘县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登记表》报局办公室审批存档。第七条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由车辆驾驶员负担。第八条车辆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该就近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局办公室报告情况。第九条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写《盘县地方税务局派车单》(附表一)一式二联,经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后办公室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第十条《派车单》应详细填写办理具体事由,部门负责人、带车人、派车人均要签字。第十一条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填写《盘县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登记表》(附表二),作为核查依据。第十二条出车任务结束后,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及《盘县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登记表》核对公里数和油料使用量,超出数量由驾驶员负责支付油料费。第十三条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核准后调派,收假后补齐相应的派车手续。第十四条车辆的保养、维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落实。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盘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盘县地方税务局派车单用车部门:部门负责人:带车人:同意派号车辆从红果至出差,办理事,合计天,预计行驶公里,加油升。驾驶员:派车人:批准人:年月日盘县地方税务局派车单用车部门:部门负责人:带车人:同意派号车辆从红果至出差,办理事,合计天,预计行驶公里,加油升。驾驶员:派车人:批准人:年月日(本表一式二联,出车前一次性填写,由驾驶员和办公室各执一份,月末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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