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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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发〔2014〕号关于印发《盘县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属各矿:为搞好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现制定并印发《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贵州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文件抄送:刘总经理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机关生产部室。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印发共印份盘县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提高“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第2条为了切实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特编制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第3条公司必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保证所需的人、财、物。第4条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通风部具体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第5条公司各部室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业务指导责任。第6条各矿矿长必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保证所需的人、财、物。第7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第8条各施工队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直接责任。第9条各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速、风量符合《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否则造成的事故由矿长负责。第10条各矿通风系统的调整,风量的配置必须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第11条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使用由生产队组负责。第12条对于认为损坏、盗窃通风设施的行为,由矿和公司进行严肃追查、处理。第13条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必须配足瓦检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假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14条采掘工作面无论风流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超限以及出现积聚,矿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凡未制定措施而引发的事故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发生的事故由矿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负责。第15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开停,否则引发的事故由矿机电矿长负责。第16条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源、专用变压源;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完善掘进装备系列化,此项工作由矿机电矿长负责。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17条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调节分配,严格以风定产、严禁欠风生产。第18条公司属各煤矿必须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需要停风、停电时的计划、措施与矿井停风、停电的应急预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计划、措施和预案实施。第19条主要通风机应每月倒台1次,机电队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生产科、通风队、机电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机电队进行倒台操作。严禁任何人擅自倒换通风机。第20条主要通风机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停风,通风机机房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备用通风机,同时向机电队值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及时向值班矿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机电队等单位人员到矿调度室,机电科立即组织人员到主要通风机机房处理故障。第21条机电科每月要组织1次主要通风机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存记录。检查记录送生产科1份备案。第22条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1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状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研讨,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第22条主要通风机发生喘振时,操作司机首先采取措施保证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同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队值班队长汇报,调度室立即通知机电科组织人员查明原因,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通风机安全运行。同时,调度室要在5min内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汇报,做好记录备案。第23条二、主要通风机(以下简称主扇)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能大于5%,有提升设备时不能大于15%,主扇必须装备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机),一套运行、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动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主扇必须采用两回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电线路供电,供电线路上不能接其他任何负荷。三、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巷道断面应满足在服务时间内通风的需要,由于断面影响通风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巷修方案,生产矿长负责实施。四、每月由矿总工程师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1、审查所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与需要风量、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风量、主扇风量和漏风量,确保有效风量率大于85%。采掘、巷修工作面的实际风量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的风量,其他井巷及硐室的实际风量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若出现实际风量小于需要风量,是作业地点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非作业地点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矿井总需要风量,出现矿井风量不足时,必须采取增大主扇转速、调整叶片按装角度、减小巷道阻力增加矿井进风量来满足要求。采取措施仍满足不了矿井进风量需要要求时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以风定产,在采取措施期间,不许出现欠风生产。在保证矿井所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大于需要风量的前提下,若矿井进风量仍有过多富裕,可采取降低主扇转速、调整叶片安装角度来降低进风量,但必须制定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2、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性:审查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不合理的通风设施,必须进行限期整改;严禁出现临时设施取代永久通风设施,否则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通风部允许;通过审查通风网络图,审查矿井是否存在角联巷道,若存在角联巷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确保角联巷道风量稳定、可靠;审查每月内可能贯通的巷道,主要分析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贯通后风量的调节、分配,以及提前需要安设的通风设施,并及时上报贯通措施;审查其他影响的通风系统的事项,各矿逐步实现电脑解算通风网络,以便通风系统随时处于合理配风状态。3、审查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合理性,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布置避开角联巷道。(2)尽量减少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做到合理集中生产。单翼生产矿井只允许一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双翼生产矿井最多允许两个回采工作面生产,通过提高单进尽量减少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3)突出煤层(包括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严禁出现串联风;石门揭煤前必须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4)厚煤层采取分层开采时,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必须待上分层采空区压实致密后进行、且离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时间大于6个月。(5)掘进工作面尽量避开上回采工作面回采动压影响范围,以减少掘进巷道瓦斯涌出量和巷道变形。四、当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贵州省能源局局批准;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以及两个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公司批准;改变矿井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由矿制定措施审批完毕后执行。五、每一生产水平应布置独立回风巷。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后,方可回采;每个采区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长度和高度,严禁将一采区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一段作为回风。六、具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无喷出或突出的采掘工作面,若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严格执行《煤炭安全规程》第112和114条规定;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七、新井在投产以前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正常生产的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的通风系统后,均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八、各矿每班必须派专人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有:通风设施、巷道状况、瓦斯浓度及通风系统的监测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并汇报矿调度,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处理。矿调度必须做好记录,做到记录准确,完整。九、测风员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矿井测风结果必须认真填写在测风牌板和测风手册、报表上,测风结果每旬必须上报矿总工程师,每月向公司上报通风月报表;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一旦发现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小于需要风量,是作业地点的立即停止作业地点的作业,并汇报矿调度,非作业地点的能处理的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处理,调度必须做好记录。十、各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全矿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装有主扇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设防爆门,且保证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打开,主扇运转时防爆门必须关闭,主扇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的电话;新安装的主扇投产以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十一、主扇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且供风量不能低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由通风队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矿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改变主扇转速、风机叶片角度、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报公司审批,审批结束后方可按照措施执行。十二、主扇一旦停止运行,主扇司机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矿调度立即通知机电矿长并通知电工从地面将井下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全部切断,井下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沿避灾路线往地面撤离,现场施工负责人保证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退,并检查是否还有未撤退人员确保全部撤出地面,瓦检员在人员撤离施工巷道后,在施工巷道口设好栅栏,揭示警标,并把风机开关打到“零”位,瓦检员在履职完自己的工作职责然后沿避灾路线迅速往地面撤退。(各矿制定相应的《主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十三、无论是主扇还是局扇停止运行,矿调度在下达停电、撤人命令后,必须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值班领导到矿调度室集中,相应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往矿调度指挥撤人、瓦斯排放等工作(出差人员除外)。十四、主扇司机在向矿调度汇报后,必须立即检查矿防爆门是否开启,若防爆门打不开,立即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汇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值班领导,由矿领导协调组织处理。十五、每个矿井必须备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标明主扇型号、电机功率、风流方向、通风设施安设位置、主扇额定静压、主扇目前运行静压、额定风量、实际风量,存在火区的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由矿组织进行绘制,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核签字,并按月补充修改,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还应备有分层开采的通风系统示意图。矿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必须送公司通风部一份(可用电子版)。第二节井下通风系统管理及调整制度第9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生产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实施。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通风设计。第10条通风队负责构筑可靠的通风设施,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2道,风门间距不小于5m。第11条生产科从巷道设计上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要充分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大小,即巷道长度及断面能够满足施工风门及运输的要求,设计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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