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第三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股东出资制度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要求:简单阐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及其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重点讲解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形式和法定要求,对公司法列举的四种股东出资形式和未列举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四种出资形式的内容和特点予以详细介绍,使学生对股东出资的含义有基本的了解,能够对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性质和内容加以分析,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法定要求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对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有透彻、清晰的掌握。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股东出资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法定要求。•本章教学难点: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性质和内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履行原则和履行方式。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三、股东出资与股权高等教育出版社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四、股东出资义务与履行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适用于对一般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具体的救济手段主要是:1.追缴出资。2.催告失权。3.损害赔偿。五、股东出资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资本充实责任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高等教育出版社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连带缴纳非现金出资的财产价额的义务。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国股东出资责任(民事)依据《公司法》第28、30、83、93条的规定评估不实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人其他股东、发起人瑕疵出资人其他股东、发起人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责任差额补足连带责任补缴出资×对守约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股份公司对公司的责任差额补足连带责任补缴出资连带责任对守约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与此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可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是股东出资的相对权利人,当然有权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同时,股东相互间既是出资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或章程签署人,也是出资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股东相互之间也有权追究出资责任。此外,在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应有权直接请求该股东承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出资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1、连带责任追偿。2、协助抽逃责任。3、代垫资金的抽逃责任。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资责任。5、对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的限制。6、出资财产贬值免责。7、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8、出资责任与诉讼时效。9、出资履行的举证责任。10、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11、对未出资股东的除名。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分析1.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份公司的出资责任2.公司设立中的出资责任与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3.发起人的出资责任与一般股东的出资责任4.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对股东的出资责任5.货币出资的责任与非货币出资的责任6.出资缴纳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7.分别出资责任与连带出资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既然出资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确定出资责任的性质就需首先分析出资义务的性质。从现实情况分析,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三种根据,一是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二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当然属于约定义务,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属于法定义务,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究属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则取决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解和界定。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公司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责任的理论根据关于公司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责任的理论根据,目前学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有“债权人代位权说”和“第三人侵害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原理追究瑕疵股东的出资责任,既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限,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将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限定在过错的范围以内,也符合法律关于促进交易的价值判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公司债权人追究非股东出资责任的理论根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至第15条相关规定,股东瑕疵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增资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垫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公司债权人追究这些非股东出资责任的理论根据,公司法学理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高等教育出版社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垫资的第三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负有连带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公司增资时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其催缴的法定义务。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的,虽无共同故意和过失,但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发生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后果,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至第15条相关规定,股东瑕疵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请求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垫资第三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应当注意理解与把握。股东瑕疵出资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只有当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高等教育出版社因此,公司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公司主张债权,只有在公司不能足以清偿其债权时,才能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主责任人是公司,补充责任人是瑕疵出资股东。对于瑕疵出资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当其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与瑕疵出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在内的所有共同侵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股东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为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的区别:(1)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同。(2)是否损害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同。(3)公司财务会计记载及报表处理不同。(4)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不同。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条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何认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学理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只要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即可视为公司债务不能清偿。(2)债权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时,该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3)只有在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即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形式和范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范围,一般认为自益权与股东出资有关,原则上可以限制。共益权与股东身份有关,原则上不应当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由法律直接规定了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的要件高等教育出版社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须具备以下两个法定要件:(一)可以用货币估价(二)可以依法转让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货币出资(二)实物出资(三)知识产权出资(四)土地使用权出资三、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股权出资(二)债权出资(三)非专利技术出资(四)整体资产出资四、其他股东出资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劳务出资的法律问题劳务出资,即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股东的出资。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理性的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只有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时才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由于劳务具有人身属性,缺乏独立转让性,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性和现实财产的价值性,加上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所以我国公司法将劳务排除在出资方式之外。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理论探讨*信用出资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信用出资,即通过某种方式使股东的商业信用为公司所用并受益。其利用的方法通常是允许公司使用股东的名称从事交易活动或直接将名称权转移给公司,或者股东对于公司所发之汇票予以承兑或背书,或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是中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实践中独特而又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谁投资,谁所有”是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确定的基本认定原则,但何谓投资?投资的形式有那些?信用的利用是否可认定为投资?又是认定挂靠企业投资关系的重要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债转股及其适用债转股,就是将银行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由此债权人变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此项债务由此消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节实务研究*工业产权出资是以专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要求,以工业产权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种财产权应为专有权,而不只是其中的使用权。既然出资人是以专有权出资,出资后专有权即归公司享有,出资人不能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