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局收入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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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文化局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县文化局的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全县文化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县文化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第四条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五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第二章收入的分类第六条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第八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第九条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具体到本单位是指房屋租赁收入。第三章收入的确认和核算第十条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帐。第十一条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第四章价格确定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对本县域内房屋租赁方面的相关价格信息搜集整理,对某一时段的相关成本标准汇总。第十三条本单位应与租赁方签订相关合同,确定最终房屋租赁价格,若合同价格与预算有所出入,应调整预算价格。在实施进行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进行调整。在收到租赁款项2日内,将相关款项上缴县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十四条票据由财务室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第十五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第十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室使用,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第六章单位收入的监督第十七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室或县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第十八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单位财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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