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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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盘县鸡场坪乡云脚煤矿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二零一五年2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第3条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必须严肃对待。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储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第4条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一、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二、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三、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正常持续3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四、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五、参与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第二章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5条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能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内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能利用储量中又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工业储量包含可采储量和设计损失。它们的关系可用下表形式表述:煤炭总储量含:能利用储量、暂不能利用储量;能利用储量含:工业储量、远景储量;工业储量含:可采储量、设计损失。第6条各类储量的含义:一、总储量: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物探、钻探、巷道、地质调查等)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二、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1、工业储量: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做为设计和投资依据的那部分储量。可采储量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出来的那部分储量。工业储量减去设4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2、远景储量: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做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三、暂不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不能满足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很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第7条储量级别的革分: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不同,并考虑设计、生产的需要,煤炭储量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第8条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一、A级储量。是经过详细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是: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或等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5、煤层顶、底板牲及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种已经清楚。二、B级储量。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子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列为B5级储量的条件是: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或等于)5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5、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种已经查明。三、C级储量。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是:1、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2、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4、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四、D级储量。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并有少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的储量。D级储量的条件,应达到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它一般可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可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根据。第9条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关系:能利用储量包括A级、B级、C级、D级各级储量,即是A、B、C、D各有6储量之和。暂不能利用储量无论对其研究程度如何,一律不再分级。工业储量是指A、B、C各级储量之和。即:工业储量=A+B+C只有工业储量中才包含可采储量。可采储量不再分级。远景储量即指D级储量。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第10条圈定和级储量,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圈定各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A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做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二、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的地区,允许在A级块段的外围,以不超过A级基本线距二分一的距离外推B级储量;在B级块段外围,亦可以不超过B级基本线距二分一的距离外推C级储量。A级和B级块段,均不得连续外推。不稳定煤层一般不能外推。三、在构造简单和中等的地区,一般可以跨越已经查明的落差不大于50米的单个断层圈定高级储量,若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划分高级储量。第1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圈定高级储量:一、小构造发育的地段;二、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三、与老窑采空区或与风化带边界相邻的块段;四、临近不可采边界的块段;7五、在大断层两侧各30-50米的地段。第12条圈定各级储量的基本线距一、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下表:构造类别基本线距(米)A级B级C级第一型简单75015003000第二型中等375~500750~10001500~2000第三型复杂250250~500煤层类型基本线距(米)A级B级C级第一型稳定750~10001500~20003000~4000第二型较稳定375~500750~10001500~2000第三型不稳定2505001000250250~5008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注:1.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2.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计算储量。第14条对于达不到能利用储量标准的劣质煤或石煤、泥煤以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工业部门认为可以开采利用,经省(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算为能利用储量,但需在矿井储量表中单独列出。第15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虽符合暂时不能利用储量计算标准,亦不计算其储量。9一、能利用储量外围,用插入法圈出暂不能利用储量;二、孤立或狭长构造地段中的暂时不能利用储量;三、煤层群中随开采已经破坏的暂时不能利用储量。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第16条储量计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储量计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计算时,一般应以等高线、断层面、剖面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度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计算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度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度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均不必进行换算。第17条计算块段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矿井储量计算范围应与批准的设计井田边界相一致。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的最大深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小型矿井不超过600米,老矿井深部不超过1200米。二、划分储量块段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煤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等,使储量块段形状简单、计算方便。三、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储量计算标准要求时,在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入侵、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四、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插入法求10其可采边界。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的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五、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一般不计算风化带储量,但当风化带煤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计算其储量。六、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在老窑或陷落柱范围内的,不计算其储量。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八、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计算储量。第18条确定采用厚度的原则如下:一、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时,夹矸与煤可合并计算,不需扣出。但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指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二、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被夹矸所分开的煤分层应作为独立煤层,一般应分别计算储量。三、煤层中夹矸的单层百度小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不作为独立煤层。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上下煤分层加在一起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为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11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第19条容重确定的原则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实测容重的方案应由地测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实测容重的结果需报省(市、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后方才有效.。第20条在储量计算中,面积以平方米(m2)、厚度以米(m)、容重以立方米吨(T/m3)、含量以吨(T)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第21条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过检查。检查应在原计算图上以相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检查结果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以原计算结果为依据;如果超过允许误差,应查找原因予以更正。储量块段面积的量测,需由他人抽查。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次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码差时,应全部重算。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第22条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Q采=(Q工-P)(1-n)K式中:Q采―――可采储量Q工―――工业储量P―――永久煤柱储量12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K―――设计采区回采率(%)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Q采=Q工-qs式中qs为设计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数就是全矿井的。反之即是各块段的。第23条可采储量计算公式或各项参数的确定:一、永久煤柱储量: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已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久性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剩余的储量数字。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计算公式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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