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实务培训专题讲座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务培训讲座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文丽萍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修正)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二、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识1、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定义——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件,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1、以法律义务为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安全驾使是法定要求与义务2、是一种危险责任——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物,是法定其赔偿义务的物理性、社会性根据。机动车的使用会给社会带来损害,但它的出现给人们带来财富和便利,在这种被允许的危险活动中获得财富、得到便利以及各种实惠的人,当然也必须对在这种“获利”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3、是车辆保有人责任——一般来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有人责任。在保有与驾驶分离的场合,保有人的责任又与其对驾驶人的选任、监督、教育和管理义务等情况相关,这样,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与使用人责任(雇主责任、法人责任等)相关联。(三)道路交通中的法律公平案例: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2007年7月5日晚,张汉飞驾驶浙BEJ310号二轮摩托车(未使用灯光)从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三村村驶往塘地。20时30分许,当其沿三村村道(5米宽)中间自南向北刚行驶出三村村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叶顶清靠右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双方为避免危险的发生,各向自身右侧倾斜,两车车身倒地,造成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张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叶顶清当即被送往宁海第一医院住院救治,7月10日转往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肱骨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至8月1日出院,叶顶清已花费医药费17418.88元。2008年4月2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08)字第5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的休息时间为10个半月,护理时间为两个月,钢板内固定拆除手术后续费用5500元,建议酌情考虑营养费1000元。2008年7月15日,叶顶清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汉飞支付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50984.38元。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一、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双方在交会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三个条件,属于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两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中间,未使用灯光造成的,且被告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汉飞应赔偿原告叶顶清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8789.1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叶顶清其他诉讼请求。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一)责任主体:1、车主2、机动车驾驶人3、保险公司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又增加的两类责任主体:一是保险公司;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二)责任认定原则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来承担。2、先型垫付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替代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机动车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2、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3、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4、被盗抢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5、挂靠车辆责任主体认定6、分期付款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7、送交修理厂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认定8、发包、承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9、车辆买卖、赠与等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10、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11、被抵押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12、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1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14、因道路瑕疵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15、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确定案例: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确定标准A擅自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等.在这种情形下,雇员或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履行职务,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理由是,一方面,从外在表现形式看,雇员驾驶雇主的机动车辆或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属于履行职务;另一方面,雇主和单位也应其对其管理不严承担责任.B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形下,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顾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如果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摘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被盗窃、抢劫、抢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盗窃驾驶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断了车辆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车辆运行的支配,也切断了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使肇事行为单纯成为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的结果。因此,应由盗窃驾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损害赔偿责任。(四)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机动车和保险公司均具有请求权,而且两个请求权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而紧密结合,故应将机动车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已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制处于缺失状态(五)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提出设立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标准及责任比例(一)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赔偿标准及计算1、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及计算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2、车辆使用人赔偿标准及计算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负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非机动车80%--90%,即机动车承担10%--2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60%—70%,机动车承担30%--4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30%--40%,机动车承担60%-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20%--30%,机动车承担70%--80%。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司法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1、司法精神:从宽认定,就高不就低2、界定标准:(1)户籍登记(2)是否有土地、是否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3、证据认定:暂住证、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房合同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