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根本任务,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宪法条文一般不会被司法判案直接援用,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关注宪法的司法化问题。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我国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山东枣庄有个女孩叫齐玉玲,和她的同班同学陈晓琪一起考济宁市的一所商业学校,考试过后,录取通知书到达他们村里面。因为她们是同一个村子的,于是陈晓琪的父亲就利用它的权力吧通知书截了下来,把他女儿的名字改成齐玉玲,档案也改了。之后,陈晓琪就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这所商业学校。齐玉玲一直不知道,以为自己没考上。一次偶然的机会,齐玉玲在一个银行里碰到了陈晓琪,而且知道她用的名字是齐玉玲,她又做了一些简单的摸底,纸袋情况后就提起了上诉,称陈晓琪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但是这个案子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侵犯了姓名权而未提到是否侵犯了受教育权。齐玉玲不服,上诉到高院。山东省高院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受教育权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判案的依据。受教育权在宪法,《教育法》中有过规定,但能否作为民法上的权利,感到迷惑。于是向高院递交了一个请求。高院做了一个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大的受教育权。所以在这里宪法就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了。在中国宪法一直没有在司法之中适用。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经验材料,就是说它毕竟在司法当中适用了。虽说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但它是具有宪法研究意义的,它提出了宪法司法理论问题。我认为研究宪法司法化问题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一,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包括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二,我们应不应该提倡推进宪法的司法化?三,我们应该争取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在第一个问题中,什么是宪法?宪法有三种解释:○1是宪法是一种契约,是国家与人民间的契约,以保证政府不侵犯人民,这是从契约论的角度上来理解的;○2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最高意志,人民意志,用以保证人的生命,财产,自由;○3宪法是一种规范,主要规定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是司法呢?○1它是一种独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与行政之外;○2司法就是解决人民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争议,以保证法律的实施;○3司法是一种程序,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如老百姓可以旁听等。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呢?我认为就是法院能直接适用宪法判案,受理宪法争议,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第二个问题我们应不应该去提倡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呢?我以为宪法是最高法,既然一般法可以被法院适用,那么最高法为什么不可以呢?其次,法院保证法的实施,当然也要保证宪法的实施。再者,从适用逻辑上讲,适用法必须要解释法,要先解释宪法才能确定其他法律的违宪性与合宪性。第三个问题,我们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呢?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政之中原来应有之意。但是如何去实现,各国都不尽相同,不能离开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英美法各国的宪法司法化形式程度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土向他们借鉴学习,走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道路。我认为,宪法主要应该适用于公法领域,当然这是一个学术界存在分歧,正在讨论的问题,但是在现实情况之中,私法关系也有可能涉及到公法问题,可能涉及到宪法问题。就像齐玉玲诉陈晓琪案一样。很多人也认为宪法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适用于司法领域。在美国德国,他们都倾向于反对吧宪法适用于私法领域,对宪法能否适用于私法领域保持谨慎的态度其司法实践也认为不能直接使用。在德国,其宪法法院所持立场是:如果宪法要使用于民法领域,可引用宪法精神,但不可直接适用宪法条文。而美国则把某些私人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如果他们同政府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则将其行为认为是一种政府行为,这是就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这依然认为宪法只适用于公法领域。所以,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司法化从形式内容程度上都各有差异。我国宪法司法化应该往何处走,应该向什么方向走,都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来说,任重而道远!完颜圣浩2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