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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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2—(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四)体检;(五)考核;(六)公示;(七)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第八条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3—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75%,即900元。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4—(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会同厅后勤中心和用人处室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5—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6—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五)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省卫生厅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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