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及善后工作,保障受术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生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是指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手术)并发另一种疾病或导致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死亡。第三条并发症鉴定是指通过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对并发症申请鉴定人所做出的是否属并发症的诊断过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计划生育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在实施手术中发生的并发症。第五条河南省计生委负责全省并发症鉴定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二章鉴定标准、等级第六条并发症鉴定依照卫生部1989年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鉴定。第七条根据受术者受损害的程度,并发症分为四级。2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的。二级:造成受术者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受术者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或有自觉不适应并有相关体征或检验变化,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一)非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接受手术前,本人或家属有意隐瞒病史,致使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受术者术后未严格执行医嘱造成不良后果的。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鉴定组织、职责第九条并发症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三级鉴定制。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成立并发症鉴定组(以下简称鉴定组)。县级鉴定组为一级鉴定组;市级鉴定组为二级鉴定组;省级鉴定组为终审鉴定组。第十条各级鉴定组成员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请同级计划生育医学专家委员会成员五人以上组成,设组长、3副组长各一名。第十一条需临时邀请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时,由组长和副组长商定,但邀请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鉴定组在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和公证人员参加。第十二条鉴定组在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辖区域的并发症鉴定工作。根据申请并发症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做出是否属于并发症的鉴定结论,提出治疗意见和复检时间,填写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对鉴定结论负法律责任。(二)对难以鉴定或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病例,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三)对已经鉴定为并发症并经过治疗的病例进行复查,确定是否治愈。(四)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定期总结并发症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并发症鉴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鉴定组织都要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准确、公开。鉴定组成员与鉴定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原因影响鉴定结果的合法、准确、公正的,应当回避。4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四条省计生委根据基层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并发症鉴定和复查;市、县(区)计生委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并发症鉴定和复查。第十五条申请并发症鉴定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凡要求鉴定者,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一)申请人要求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病案(医院就诊病历、医疗记录、住院检查的结果)等有关资料。(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人的病史和病情进行核实。病情基本属实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申请表》和《河南省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原始申请及病史资料一并报送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申请人病案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定病案资料完整、真实的,方可进行鉴定。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必须有五名以上专家参加,集体作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加盖鉴定组专用章。鉴定意见的书写内容:(1)主诉。对鉴定对象讲述的疾病情况、症状及有关情况,应做重点笔录。(2)现病史。准确详细地记录现病史。(3)体检及辅助检查。应着重描述与并发症确认有关的体征和检查结果。对需要靠辅助检查确定诊断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出具检查结5果。辅检应在专人陪同下进行。(4)鉴定结论。明确医学诊断,做出是否属于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对确定为并发症的,提出治疗意见和复检时间。第十七条并发症鉴定要逐级进行。确需申请上级鉴定组鉴定的,下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鉴定组应将申请报告、鉴定组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省、市级的并发症鉴定工作结束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审批表、辅助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由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档;鉴定对象的申请、证明、病案资料、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申请表、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资料由鉴定申请人所在的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档。第十九条鉴定结论通知书(含治疗意见及复检时间)应在鉴定结束十五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鉴定申请人对医学专家委员会所做的结论有争议时,可以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参加上级鉴定组鉴定的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鉴定申请人的病案资料申报上一级医学专家委员会。第五章并发症处理第二十条计划生育部门以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并发症依据。对鉴定为并发症的,按照鉴定组提出的治疗意见由定点医疗单位及时给予6积极治疗。需要转诊外地治疗的,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经治愈的不再按照并发症对待。第二十一条确定为并发症的,可根据并发症等级、受术者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生产、生活的照顾。受术者或家属同意接受一次性经济补偿或生产生活照顾处理意见的,在领取补偿费时,必须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施术单位、并发症患者或其家属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发症者或其家属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保存。第二十二条对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者,县乡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解释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组的工作,不得对鉴定组成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威胁、利诱、贿赂、辱骂、殴打。如有以上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其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申请并发症鉴定人预收鉴定费(并发症鉴定收费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鉴定为并发症的,预收的鉴定费退还本人,经鉴定不是并发症的,鉴定费不退还。7第二十五条中央驻豫和省、市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并发症由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驻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并发症,由该部队计划生育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