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第四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均较强,结构合理。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评估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第九条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十一条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还需申请重新复评。第十二条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评估的学校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申报时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第十三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省教育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学校,一般于下半年组织专家组赴学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上半年组织进行评估验收。第十四条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查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专家组组建与管理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所有评估专家均由省教育厅从省评估专家库抽取,实行异地专家评估。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后,授予“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第四章管理与复评第十七条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第十八条省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第十九条实行省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第二十条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则以本《办法》为准。附:1.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2.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下同)的考察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推动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组是受省教育厅委托,在特定时间内,进校从事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的专家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向省教育厅提交考察评估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本着对省教育厅、参评学校和专家声誉负责的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条省教育厅建立评估专家库,根据评估任务每次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临时组建专家组。专家库入选成员主要由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第四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熟悉学校管理,了解教育改革趋向,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评估标准,对教育评估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四)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工作勤恳,具有团队精神,能团结其他专家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各项评估任务。(五)身心健康,能胜任现场评估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六)能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验收评估工作。第五条专家库建库与管理:(一)省教育厅建立200名左右的评估专家库。在入库人员中,中小学校长、副校长由县、市教育局逐级推荐,省教育厅遴选入库;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由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直接聘请入库。(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需要,定期充实调整,每批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对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以及累计2次邀请而未能参加实际评估工作的,将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第六条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合理组建。赴各校现场考察的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和1名秘书组成。组长主持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的全面工作,包括拟定专家组成员的分工,组织专家组的考察,主持专家组讨论,负责起草专家组评估意见,代表专家组向学校反馈考察评估意见等。专家组成员遵循分工合作的原则,完成各项考察评估任务。专家组秘书负责专家组与学校及省教育厅之间的联系,负责会议记录,协助专家整理、汇总和上报有关考察评估材料,做好专家的有关服务工作。第七条专家组成员的职责:(一)服从验收评估工作安排,积极参与验收评估工作。(二)学习、理解评估方案,掌握评估标准,审阅学校的自评材料,了解学校自评工作的情况。(三)根据自评材料,按照评估标准对被评学校的自评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四)根据复核及现场考察的情况,按照分工,对照评估标准确定评估分数,写出评估意见。(五)及时总结省级规范化评估工作的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修改评估标准的建议与改进工作的意见。第八条专家组工作程序:(一)评估专家组成员评估前集中培训学习,熟悉评估标准,审阅学校自评材料,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二)听取学校情况汇报。(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四)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随机安排听课,观看学生课外活动、体育活动和艺术教育成果展示,考察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状况。(五)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别访谈。(六)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七)根据现场考察的情况,形成对参评学校的评估报告。(八)向被评估学校反馈评估验收意见。第九条专家组成员进校考察工作的要求与纪律:(一)排除各方面干扰,坚持评估的公平公正。(二)专家组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在专家组内积极表达个人的见解和意见,一旦专家组形成对学校评价的结论性意见后,专家个人不得随意发表与此相悖的观点和意见。(三)评估期间,食宿由被评估学校统一安排,不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按工作餐标准就餐。专家要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估学校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参加与验收评估无关的活动。(四)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专家组内部讨论的意见及评分情况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一、普通高级中学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自评复评A1办学条件400分B1学校规划70分C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10校园选址、布局不合理酌扣2-5分。C2、高中独立设置,学校规模适宜(24-48个班),班额不大于50人。20规模和班额各占10分,规模超过60个班、班额超过56人各酌扣5-10分;高中未独立设置本项不得分。C3、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区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路面平整清洁;生均绿地面积不低于4㎡。40无独立校园扣15分;生均占地面积每少1㎡扣5分;未按要求硬化扣5分;生均绿地面积每少0.1㎡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B2校舍120分C4、校舍生均使用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10生均使用面积每少0.1㎡扣2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C5、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维修及时。10设计与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维修不及时,本项不得分。C6、普通教室、各科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公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的设置、数量、面积、设计达到《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标准》要求,布置合理,整洁、完好。80每有一类校舍面积不达标扣5分;无体育活动室、探究实验室分别扣10、5分,体育活动室面积不达标扣2-6分;其他教学用房每少一口扣3分,办公生活用房扣2分;室内固定设施不符合要求扣5-10分。C7、学校取暖、饮水设施齐备;寄宿生宿舍(含浴室)、食堂设计合理,寄宿生均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3㎡、1.5㎡;宿舍食堂设施完备。20宿舍、食堂生均使用面积每少0.1㎡扣2分,设施不完备扣5-10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B3运动场地及C8、学校田径场、足球场、篮(排)球场等运动场地数量、面积达到《标准》要求;田径场跑道为塑胶或炉渣跑道,跑道规范、平整、无杂物积水。40无田径场扣20分,每少一个篮、排球场或未单设置的分别扣3分,田径场及跑道不符合要求扣4-8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C9、室外体育设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