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正义性的哲学导向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制度正义性的哲学导向研究姓名:孙颖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科学技术哲学指导教师:汪炜20070501知识产权制度正义性的哲学导向研究作者:孙颖学位授予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相似文献(6条)1.期刊论文胡梦云知识产权制度的正义性思考--读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哲学》有感-电子知识产权2004,(1)2003年春,倍受业界关注的美国思科公司诉中国华为公司案导致了关于知识产权存在合理性的讨论:知识产权的正义性是什么?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界限何在?等等.2.学位论文罗静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2008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法定垄断状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定垄断权可能转化成反垄断法所关注的经济垄断。在对外许可时,知识产权人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共享创新、效率、竞争等目标价值,所以,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亦以上述基本范畴为衡量标准。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其正义性的体现。由此,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许可行为对竞争有阻碍,但可以实现显著的创新效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而且这些行为是实现这些效率所必不可少的,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的损害最少,在这些前提下,该许可行为应被允许;(2)如果某种行为对创新效率的效果是中性或不确定的,则以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允许;(3)无论如何,该行为不能导致永久性、全面性的消除竞争。以上原则对于新经济产业同样适用。中国目前技术上属于技术后发国,要实现经济、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除了自主创新,技术引进是必由之路。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往往意味着我国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作为许可人,就某个技术进行授权使用、销售等达成协议。同时,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应以维护市场的开放、公平竞争为首要目标,通过对竞争环境的保护,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可分为滥用优势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两大类:前者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效力质疑等,对于该类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条款,一般都体现为拥有优势地位的行为人通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来排斥相关行业的竞争,或是损害被许可人的创新积极性,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后者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使用领域限制等,这类行为往往体现为双方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因此,必须从许可协议双方是否是竞争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予以不同的反垄断法规制。此外,技术联营和标准化组织也可能对竞争产生危害,技术联营与技术标准中既涉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且在新经济产业中,尤为凸显了技术标准的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此须严格关注。当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程度趋向宽松,持有利于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这是符合这些国家和地区自身利益的一种变化,但我国在以上具体问题上应结合国情作出略微从紧的的规制。3.期刊论文杨才然.高伟洛克的知识产权正义论-电子知识产权2008,(1)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初步和表面的理由.可是,只要我们深究下去,就会发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并非无懈可击.首先,由自我的所有权无法推导出对身外之物的所有权.其次,所谓的价值增加理论无法使劳动成为劳动者对劳动产品享有所有权的依据.最后,知识产权不能完全满足足够多并同样好条件与非浪费条件.因此,洛克的理论难以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义性,或者,知识产权制度的正义性需要运用其他理论来加以论证.4.学位论文费兰芳论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2004本文关注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相关的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技术时代是否依然适用;第二,何种合理使用立法模式更能适应数字技术的特点;第三,不同主体应该如何对数字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以及合理使用如何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兼容。关于第一个问题,指出受数字作品创作、传播与交易方式的影响,合理使用已经部分丧失了其经验性正义和经济学基础,但其仍具有相对正义性以及促进数字作品社会价值充分内在化与公平交易价格形成的经济学价值。另外,当一项法律制度受到技术变革的挑战时,温和的改良较之激烈的变革更为可取。因此,合理使用在数字技术时代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美国DMCA为代表的开放式立法以及以欧盟版权指令为代表的封闭式立法两种。不同立法模式源于各国不同的著作权传统和数字技术发展状况。比较而言,开放式立法更符合数字技术迅捷变化的特点。中国的合理使用立法应博采各家之长,以有利于本国文化技术进步为基本原则。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就不同主体和客体适宜的合理使用范围及方式提出了自己的意见。5.期刊论文刘成贺.LiuChenghe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新审视--兼议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6)知识产权是工业时代的产物,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有存在的正当性,但忽略了正义性.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从知识和知识生产规律的角度看却存在局限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应把直接所有权作为对知识保护的基础.目前,我国只重视知识产权的行使,而忽视其滥用的问题,应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6.学位论文张儒案例分析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2009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标在商品、服务的大量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机能。与此同时,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因此,对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加强。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健全的发展历程。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已注册的“金号”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跨类保护及未注册的蒙牛“酸酸乳”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两个案例入手,再次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及其认定基准。在此基础上,考察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最后,提出了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浅要谈了几点对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思考。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驰名商标的界定与认定基准。驰名商标,就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盛誉的商标。认定主体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方式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标准是认定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五个因素。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具体分析前,简要介绍了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情况。结合案例一,分析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不仅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结合案例二,分析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仅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在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上,针对我国商标法对未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的情况,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性,提出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应该实行跨类保护;在反淡化保护方面,应直接引入反淡化保护理论,建立全面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系统;在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者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针对商标法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规定,根据民法的撤销权原理,结合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应对恶意注册者在行使撤销权时有一个较五年长一些的时间限制;在行使撤销权后在先驰名商标权人就注册人不当获利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上,根据民法的不当得利原理,结合商标法对此没有涉及的现状,笔者认为应把不当得利制度引入商标法。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6f1632d9-53b0-4fa1-805d-9de800bc1ec9下载时间:2010年9月5日

1 / 6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