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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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XXXXXXXX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消灭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各矿井(生产、延深、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2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4、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6、年生产(设计)能力大于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年生产(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组。7、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以下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8、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9、物探由公司物探中心统一进行,各矿密切配合。第二条:设备配置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3台(生产能力不足30万吨的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含水层施工必须落实“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在老空区附近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3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采空区、相邻矿井采空区及自采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五条矿井排水设施1、矿井延深水平必须设置主水仓,主水仓容量不得小于水平8小时正常涌水量。主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并定期清理。2、延深水平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配合总排水能力,应满足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进行一次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试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防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空区,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4水线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6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2.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3.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防治水方案、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4.矿井防、堵、排、截、挡水工程设计,经有资质部门论证后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5、50万元以上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报集体公司总工程师审批。6.受顶水威胁或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同意后,编制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八条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探水。1.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的2.工作面遇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的3.工作面临近老空、钻孔、报废巷道的4.工作面进入积水区探水线的55.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第九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作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防水措施。第十条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对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汇水情况,沟、渠、涵洞汇水能力及堵塞情况,历史及近几年洪水水位,洼地、水库、老窑、钻孔进行全面调查,并分析对矿井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地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第十一条矿井成立雨季防汛队伍,办公室必须执行24小时值班,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地面防洪、防雷电情况,并记录降水量与井下涌水量的变化。第十二条矿井每年五月底前必须准备齐全抢险物资和工具,专库放存,造册上报。第十三条矿井调度室建立地测防治水专项调度纪录。各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地质(包括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正常、工作面水情、规定的探水孔实施情况。调度室设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有问题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同时作好记录。第三章探放水第十四条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应按规定内容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五条探放老空水61、在煤层中探放同层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设,在平面上呈扇形,煤层厚度超过2米的布置成上下交错的锯齿状,各孔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米。探水钻孔最小超最小超前距及帮距见下表:中间夹石大于0.5米厚、上下层煤的分层厚度都大于0.5米,应分层探水。距老空不足20米,出水象征明显,打钻有危险时应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或砌筑水闸墙在墙后探水。2、探水钻孔中遇断层时,应根据现场修改探水设计,探明断层产状、落差,然后在煤层布置探水孔,首先探明同盘煤层老空情况,接近断层时,布孔探明另一盘老空情况。3、打穿层石门探放煤层采空区积水时,应先布钻孔放水,降低水头压力,同时向巷道前方的上、下、左、右打控制孔,防止因断层位移意外接近积水。4、巷道必须在确认老空积水已疏干的前提下,方可煤层厚度(m)水头压力(按水头高度m)最小超前距和帮距1.6以上50-1002020-501620141.0-1.650-1001820-501420101.0以下50-1001220-50102087在钻孔放水标高以上掘透老空,进入老空后遇有完整煤壁应继续探水。5、放老空积水必须彻底检查放水点周围积水是否放尽,当水量变小或不流时,经分析研究确认后,方可用钻杆疏通堵塞物,经反复通透或扩孔,证明积水放尽。第十六条探放含水层水1、探水钻孔中遇断层、裂隙、破碎带、陷落柱、溶洞时,应根据现场修改探水设计,探明断层产状、落差;裂隙、破碎带的宽度、方向;到陷落柱、溶洞的岩墙厚度和空间情况。2、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按岩层性质、厚度及水压等因素确定。具体尺寸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可参照下表要求进行。水压(kgf/cm2)钻孔超前距(米)止水套管长(米)水平垂直10108510-2015121020-3020151530201515第十七条探放水必须安装孔口安全套管,安设牢固后,需要按实际水压1.5—2倍的压力顶水试压,合格后方可钻进,并经常检查。探水钻孔、套管以里的孔径不大于58mm,探水眼开孔应上、下错开,同时要将已竣工的钻孔及时封闭。孔口安全水门,要根据水压大小和水质选用高、中压和8耐腐蚀的水门。长期疏放或控制有腐蚀性水时,套管、水门要定期检查、更换。第十八条探水钻机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加强钻机和钻机附近巷道支护,背好顶帮,并在工作迎头打立柱和挡板,清理浮煤,挖好排水沟。2.钻机必须平整牢稳,设立梁、打压柱、保证运转时不晃动。3.伸出孔口部分的安全套管及水门要打立柱,用卡子卡紧顶牢,底座要在坚硬完整的岩石柱窝内。4.钻机各转动的齿轮部分必须设安全罩。5.水泵与钻机分开起动,实现停钻机时可不停泵,防止埋钻。6.探放水压大于2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体或含水层时,要有防高压水顶出钻杆的逆止闸阀、抽放钻杆的控制闸阀、防喷挡板、反压下钻等安全装置。第十九条探水设计中,应对下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1.流水路线保证畅通,排水能力大于探放出来的预计最大涌水量。2.上、下山探水,必须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每50米),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3.为预防有害气体涌出和集聚,保证探水作业点有足够的新鲜风流,风筒口距迎头小于5米,并制定防瓦斯突出措施。4.探水作业点与其他工作地点、井口应有联络的通讯设施。5.探放水头压力大于2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体时,应有应9急的缓冲蓄水区。第二十条各类探水钻孔,见水抽出钻杆后,应立即关闭水门,测定水压,确定最大涌水量,调整有关泵房排水能力。第二十一条探放水工作流程规定1、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及时下达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工作面名称,探放水位置,单孔设计及要求,编制时间、编制人、审核及负责人签字。2、钻探施工单位接到探放水通知书后,必须按照探放水通知书和探放水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收到单上签字。探放水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遇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3、钻探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施钻完一个循环后,钻探成果资料经钻探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交地测部门。钻探单位必须安排钻探技术人员跟班掌握钻探情况和验收钻探资料,钻探施工单位对钻探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4、探水施工必须建立严格的现场交接班、岗位责任制、汇报、记录、验收制度。5、地测部门根据钻探成果资料结合其它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达不到探放水设计的超前距,帮距安全控制要求,必须设计补探钻孔进行补探,直至达到设计的安全控制要求后方可编制允许掘进通知书。6、允许掘进通知书必须注明巷道或工作面名称、探放水循环、施钻位置、钻探成果表、钻孔成果平面图、实际钻10孔布置断面图、钻孔成果剖面图及分析说明、允许掘进距离,编制人、审核、负责人签字。7、探水巷道恢复掘进时必须有按规定审批的掘进通知单。地测部门必须将允许掘进通知书经矿安全部门审核签字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及时发送调度、技术、安全、施工单位或部门。收书单位必须在地测部门的收到单上签字。8、地测部门必须在现场醒目标注清楚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点,并现场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受交待人必须在地测部门的交待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控制点,严禁破坏。9、施工单位接到允许掘进通知书后方可掘进,按照允许掘进通知书的要求严格控制许掘长度,严禁超掘。10、探放水工作结束后,矿井地测部门应进行验收,并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写出探放水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掘进石灰岩巷道实行钎探验证的规定。每循环打眼前必须打完5个探水孔,探水孔布置为巷道顶底、两帮、巷中各一个,顶底和两帮的孔在各方正中的巷道轮廓线上挂孔,以30度的外岔角方向钻进;巷中孔位于巷道断面中心,方位同巷道方位。5个探水孔的深度为比炮眼的深度至少大3m。工作面遇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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