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2016年8月提纲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三、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第十一条。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土资源部规定1.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194项“矿产勘探报告审批。”)将评审认定改变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只对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备案,同时对评审机构、评估师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土资源部规定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5.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6.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2号)7.《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其余由省厅负责评审备案,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土资源部技术规范1.关于发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等19项地质矿产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0号)2.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3.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4.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68号文、40、96号文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地质矿产实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综合性规范矿组(种)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磷矿地质勘查规范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宪法法律技术文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三、省厅规定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三、省厅规定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第二条(五)款:“在地热水、矿泉水登记时需提交经州、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的具有水文地质勘查(液体矿产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评价报告、开发利用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三、省厅规定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5]13号)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函(云国土资储函〔2015〕1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复核和评论并给出评审结果的行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记录在案证明的行政行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一、评审原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评价和技术鉴定行为,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二、评审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评审的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三、评审内容1.勘查技术方法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2.报告编制的技术标准依据、格式内容、图表等的合规性。3.矿区地质、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的查明程度,样品化验质量、矿石体积质量,探采对比,共伴生矿(有益组分)综合评价,水工环开采技术条件评价,矿山技术经济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4.勘查类型、块段划分、工程控制程度、工业指标选取、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类型确定、估算结果、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原因、估算结果截至日期确定等的合规性、合理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四、评审机构的责任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保管,遵守保密规定。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质量进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五、评审专家的权利1.接受聘请,并按照规定获取报酬。2.查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等相关资料。3.自主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受他人干扰。4.对所审查的报告提出个人意见和结论,对专家组作出的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六、评审专家的责任1.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所负责的专业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2.对所负责的专业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应有明确结论。3.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4.妥善保管所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并负有保密责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七、评审程序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出具意见书。1.受理:评审机构指定专门人员按照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受理范畴、评审权限、申请人资格、矿业权设置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2.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一般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进行。会审程序:确定专家组;审阅资源储量报告;专家组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召开评审会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审阅资源储量报告: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和进一步查阅原始资料等。当有新增工程且资源储量与最近一次报告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变化量达到或超过20%)时,或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时,需要专家组以现场踏勘、查阅原始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深入审查。专家组成员依据审查情况,评价报告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是否达到相应的工作程度,并提出书面署名评审意见,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地点可以在评审机构所在地选择,也可以在矿产地所在县(市)内选择。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矿业权人代表,报告编制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评审机构相关人员等。可以邀请矿产地所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会。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可以邀请设计单位代表参会。召开评审会议的程序:矿业权人代表介绍本次提交评审的目的和报告编制的有关背景;报告编制人介绍报告编制情况;专家组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提出质疑,并由报告编制人进行解答;专家组成员依次发表个人意见和结论;会议讨论;专家组长依据专家个人意见和结论,以及会议讨论成果形成专家组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专家组意见包括报告修改意见和专家组结论。专家组结论分为通过评审、修改后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专家组对报告未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时,予以通过评审;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报告经适当修改后能够满足评审要求的予以修改后通过评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1)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2)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不全、弄虚作假的;(3)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4)勘查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的;(5)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6)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7)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8)专家组认为报告存在其他重大问题;(9)评审机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八、复核修改后通过评审的报告需要进行复核。报告修改完成后,复核由评审机构组织,可以不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专家依据个人意见审核报告修改情况;专家组长依据专家组意见审核报告修改情况。未按要求修改的报告应继续修改,直至复核合格。报告修改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超过25个工作日或经2次修改不能达到评审要求的报告,结束评审程序,需重新提交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九、出具评审意见书经复核合格的报告,由专家组长出具评审意见书初稿。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初稿的编制质量进行审核后,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书。十、评审时限评审机构须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报告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等材料报送储量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时限: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书。提交备案时限:评审意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附录1评审申报材料一、基本要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2.申报单位对提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