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法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7、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8、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和确保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条件。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主管副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13、定期组织和开展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15、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16、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17、检查和指导各班组长、安全员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4、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6、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7、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8、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订改进措施,组织落实。9、负责具体实施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10、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11、检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不要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班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指导和督促员工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要求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负责对新工人、转岗、复岗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不合格的工人不安排上岗工作。4、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逐人检查核定是否达到上岗作业的安全标准,未达到标准不能安排上岗;班中检查安全,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坚决制止;班后总结安全,提出分析和奖惩考核意见。5、亲自指导和组织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每班班前会上根据生产任务、工作环境及职工身体和思想状况等具体布置安全工作。6、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7、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交接班记录。8、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9、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要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2、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记录整洁、准确可靠。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反映,参加班组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4、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操作制度、遵守岗位操作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6、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搞好作业现场卫生,环境要整洁,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一、矿长组织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班组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人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二、矿长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普遍检查和专业检查等矿山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不少于12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针对雨季矿山安全大检查。三、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矿长组建副矿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同时,检查做到扎实、过细,绝不“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到班组、责任到人,认真落实整改;有些限于物质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订出计划,跟踪监控,按期解决,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遇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先把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地带,并设置警界,在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能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一、安全员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二、副矿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安全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听取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矿长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四、每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由矿长向职工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大会的监督作用。五、年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表彰会,对一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全面总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者成绩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同时部署下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安全生产奖励的条件1、模范地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3、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参加安全管理,并对本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4、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5、敢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勇于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并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6、在安全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科学研究中获得卓越成绩。7、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8、对事故抢险有功,由于个人不顾安危或积极想办法,使灾区人员安全脱险,或使本单位或国家的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上述奖励条件,经过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个人的奖励不低于100元。二、安全生产惩处的情形1、违章指挥:凡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强令工人作业的,均属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进行作业的,均属违章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劳动法规和本单位的劳动规则,不履行其所担负的劳动义务或职责。对存有上述“三违”情形的,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情节重的进行辞退处理。对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正规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三、矿长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四、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五、矿山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新进矿山的职工,须接受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六、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照常支付工资,并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录存档。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一、本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二、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四、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六、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七、在设施、议备与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警示牌、安全标志或者涂有安全色,提示有关人员注意。伤亡事故的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一、伤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班线长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二、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大致原因和救援情况等)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站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县总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三、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作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四、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五、发生事故后,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善后工作。六、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60日内进行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发生死亡事故,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二、根据采石产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劳动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