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能、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受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第三条:矿安全检查科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科室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并负责及时修订下发《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安排表》,进行日常性的督促检查。生产调度室负责生产经营带班人员入井考勤,并定期考核,公示,对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行为依制度做出处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矿长、党委书记,矿班子其它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矿实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巡回检查制度。矿长对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即每班必须要有一名矿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六条:职工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职能部门举报和报告。二、带班下井第七条: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各队带班队长,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班现象。第八条:下列人员必须按规定下井带班:矿领导、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正副科长(主任)、各专业主管、主任科员。第九条:下井带班人员的次数规定:1.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2.主管安全的矿领导(主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3.其它矿领导(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主管经营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4次。4.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副职、主任科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第十条:矿领导下井带班工作任务:对井下包括采煤、掘进、开拓、通风、维修、运输等各工作地点进行巡回检查;当井下有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回撤、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灾、探防水、过断层等重点工作时,下井带班人员巡回检查时必须到现场,及时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一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矿领导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时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强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2.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第十二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权限:当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调度室、值班矿领导进行报告。第十三条:矿每班安排三人跟班,排在第一位的人员为组长,主要负责组织安排当班带班人员加强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第十四条:带班人员工作流程: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下井带班前,先在调度室签到考勤,入井前按规定在井口信息站挂牌,入井后在1050大巷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交接班硐室现场交接班。由调度室每班安排专人在交接班硐室进行值班,跟班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签到,认真填写《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做好督查工作,带班结束下班前必须先在1050大巷交接班硐室填写《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管理督查记录》,将带班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作业地点安全生产状况,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意见等信息进行详细反馈登记,然后方可升井。第十五条:由调度室负责,对上述带班人员填写的信息进行汇总,下班后及时交安检科井口信息站按“闭环”程序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安检科负责安排,由井口信息站每天将矿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填写的隐患信息按“闭环”管理程序进行处理,编制下发《XXX带班人员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C卡)》,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整改通知单由当天各队值班队长签字接收,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申请主管科室人员进行验收,由科室专业人员或包队人员负责对隐患信息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在《XXX带班人员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单(C卡)》上签字认可,安检员次日复查,并按规定签字消号,要求必须形成“闭环”管理控制程序。第十七条:矿领导确因出差、有事不能下井带班时,应及时向矿负责人请假,由矿负责人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顶替;科室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确因出差、有事不能下井带班时,由科室负责人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项替。第十八条:调度室负责:将矿领导(姓名、职务)下井带班情况在副井口、调度台、办公楼大厅内明显位置利用模拟屏进行公示,必须将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矿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九条:矿没有领导下井带班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矿不得因此降低工人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奖罚第二十条:由调度室负责,对矿领导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情况进行考勤,并每月进行一次汇总。第二十一条:调度室负责,将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考核纳入到当月精细化考核内严格考核。1.每检查出一次科室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无故不带班现象,由调度室负责下发通报,处以200元/次罚款,并在当月精细化管理考核中扣本单位1分。2.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3.凡不能及时填写带班记录或没有按规定签到者,罚款50元/次。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