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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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由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办公室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务工作)。2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内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3、县级医疗机构7天内及时上报新生儿死亡报告到妇幼保健所。4、新生儿死亡评审每季度评审一次,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5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2份上报给市妇幼保健所。5、及时对新生儿死亡评审分类,并对新生儿死亡因素进行分类。6、及时对新生儿死亡评审质量控制,避免漏报、错报。7、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少数服从多数,严格保密。8、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2(1)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送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2)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9、干预措施: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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