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经2009年7月20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2010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三条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第五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六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3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五)经公司授权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前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若本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该部门经理签字,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4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十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二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5(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四条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六条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6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十七条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十九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7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有特别规定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8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