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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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研究作者:曾晓敏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虹秀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研究2007纵观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侵权行为法归责方式的发展变化深受伦理道德、社会组织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并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的历史演进。无过错责任因与“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传统价值观念相违背,历来倍受争议。本文从过错的含义入手,对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通过对无过错责任产生脉络的梳理,进而探讨了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并将无过错责任与相关责任类型进行了比较;最后从多角度论证了无过错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地位,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一种归责方式,不是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以上论述的主要意义一方面在于明确无过错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于强调不应将其作为一项原则而加以广泛应用。其中,过错与无过错的对比、国内与国外的对比始终贯穿全文。第一部分是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从分析过错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说的分析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而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并非仅指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而是指在归责时不考虑过错这一要素,无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在考察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分析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这是考察无过错责任是否包含违法性要素的前提。过错与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要素。无论广义的违法性还是狭义的违法性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联系应是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在适用中应该采用盖然性因果联系说。致害行为理应为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致害行为便谈不上因果联系。基于以上的分析,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致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部分考察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要考察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得了解其产生的背景。无过错责任产生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等频繁发生的19世纪末,它的产生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其易于获得赔偿,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总的说来,无过错责任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对于其具体的理论基础存在多种学说:危险说与支配说、利益说、“偏差”理论、遏制说、“对行为负责”理论等。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得出行为的危险性是无过错责任统一的理论基础。并认为雇主责任并非真正的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替代责任。第三部分将无过错责任与易于与之混淆的几种责任形式进行了比较。通过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比较,认为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其与无过错责任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结果责任表面上与无过错责任很相似,它们都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但是,结果责任是人类早期的产物,那时的人类根本没有认识到过错的存在,现早已为人类社会抛弃;而无过错责任是在过错责任产生后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产生的,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加以应用。危险责任与严格责任实质上都是无过错责任,只是危险责任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而严格责任则是欧美法系国家的称谓。一般说来,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的范围小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虽然不以过错为其归责要件,但是公平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至于受损一方是否有过错不是无过错责任所要考虑的。并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而公平责任却不是。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考察无过错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地位。有人以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各种特殊侵权都规定了免责事由为依据认为我国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只存在过错推定。首先,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是存在的。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在于,在法定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有无免责事由不是判断无过错责任的依据。世界各国的无过错责任在适用中均规定了各自的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存在免责事由的根据在于当免责事由出现的时候就阻断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无过错责任不能作为我国的一项归责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具有法定性,缺乏弹性,而原则是无须另行规定而加以长期适用的;原则应该是普遍适用的,而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无过错责任通常与保险制度相联系,不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从而加以普遍的适用会混淆人们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并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未将无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最后,虽然无过错责任不是我国的归责原则,但并不代表我国侵权法应实行一元制的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因为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不相冲突,而且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能用法律条文加以罗列。2.期刊论文张伟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探析与适用-法学杂志2006,27(3)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要负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理论根据及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借鉴运用过失相抵、优者危险负担和优先通行权人之责任来确定和公平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对我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不乏可行性和现实性.3.期刊论文郭晓霞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3)德国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美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均相当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美国侵权法上的超常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是危险归责的典型,也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四种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构成及免责事由作了相对具体、合理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核设施致害的免责事由、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范围、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依据等事项.4.期刊论文赵封.朱霞严格责任概念的学术梳理-天府新论2005,(z1)严格责任作为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时常与大陆法系中的危险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对此,我国学者分别持无过错说、过错推定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各种观点.事实上,严格责本身不是一种具有严格概念限定与构成要件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因此,不必去给严格责任一个严谨的、准确的、排他的概念,只需要了解其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含义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范意义.5.学位论文王旭光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2007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类文明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另一方面,工业社会带来的危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威胁着人类的共同安全。在频繁发生的危险面前,如果沿用以前的过错责任,在很多情况之下,受害人由于不能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得不到救济。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上述矛盾,为侵权法带来新的生机。时至今日,无过错责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承认,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研究还非常薄弱,立法也不够完善,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混乱。正是出于这种原因,促成了本文的写作。笔者希望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基本理论的分析、比较法上的考察、我国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无过错责任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为了论述上述问题,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从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无过错责任的界定、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中关于过错的考量、无过错责任与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五个方面,对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廓清在无过错责任基本理论问题上的一些误区。第二部分,世界主要国家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情况。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进行无过错责任的比较法研究,通过考察德国、法国、英国、美国这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情况和立法模式,总结其利弊,为中国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中国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情况、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在本部分中,首先论述了我国现阶段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情况,其次,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指出我国无过错责任立法的不足,并借鉴比较法研究的结论,为中国未来无过错责任立法提供建议。6.期刊论文麻蓝丹论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法制与社会2010,(11)交强险是一种典型的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公益性.本文对交强险中保险人无责赔付的赔偿原则与保险法无责任即无责任保险赔偿的法理冲突进行了梳理并阐释了对保险人赔偿原则的合理理解,并对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7.会议论文李昊建构动态的侵权归责体系——以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的功能为中心2006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间是一种动态流动的关系。在德国侵权法中,这一动态流动关系是借助干交易安全义务来实现的。交易安全义务通过其作为过失客观化的判断标准、通过过失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危险因素,实现了过失责任到危险责任的流动,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观点。我国最高法院借鉴德国交易安全义务创设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应当借助这一概念来实现我国侵权归责体系的动态化。8.学位论文吴陈根民法上的危险责任研究2006危险责任是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责任,它是由于从事危险活动或持有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对于危险责任的涵义、归责原则以及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学者间多有争执。本文从比较法、经济分析法等角度探讨了危险责任形成其独特责任形式的原因及危险责任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对现行侵权行为法中广泛采用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思考,认为应采用更为精确的责任构成的分析方法。对危险责任进行了经济分析,得出危险责任随着其危险程度的增加,加害人及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均应随之提高,而采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并不会对加害人的注意程度产生影响的结论。认为我国的危险责任立法应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应健全危险责任领域的强制保险制度。9.期刊论文李金招.LiJinzhao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第80条-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动物致人损害自古以来便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存在,其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通过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考察,并结合现代社会动物致害之特点,应当采用统一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对动物园动物致害单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论基础不足,应考虑将此条删除.10.学位论文胡成立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2007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多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成为一著名的法律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大量出现,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越来越难,基至几乎不可能,仅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很难对一些侵权行为做出裁判,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于是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制定出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出现后被视为特别原则,仅适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解决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引起法律理念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法律特征谈起,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根据和适用范围,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危险责任等相关责任原则的区别,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研究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提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当从理念上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明晰,在司法实践中适度拓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规定责任限额,健全完善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从而重新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体系,为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使受害人作为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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