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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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姓名:王瑛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王立民2006040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作者:王瑛滔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周世光.李云凯.ZHOUShi-guang.LiYun-kai略论代位权制度-理论观察2005,(2)代位权具有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必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因此,作为代位权的成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是到期债权应当具有金钱给付内容.2.学位论文赵雁我国代位权制度适用上的探讨2006债权人代位权,系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维持责任财产之稳定。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代位权制度,确认了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都对依靠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角债”、“讨债难”的问题,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寄予了很多的希望。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似乎并未能发挥其所被期望的作用。本文以我国代位权制度适用为主要研究内容,分三章,第一章我国代位权制度与国外该制度的比较,第二章实务中代位权制度适用的探讨,第三章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思考。通过剖析当前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议。第一章:我国代位权制度与国外该制度的比较。一、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首先在法国民法中确立,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权利行使所得皆归入债务人一般财产,称为“入库原则”。随着代位权制度的不断膨胀衍生出一些有别于人们设计此制度应有的功能,它的新发展在日本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表现在由债权保全向债权回收发展和由金钱债权向特定之债的保全发展。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中国古代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通则》都未确立代位权制度,为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作了长期努力。从《破产法》到《民诉法意见》直至《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最终在我国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三、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突破。我国代位权制度全面突破了传统代位权理论中的“入库原则”,确立了“直接受偿原则”。这对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强调各债权人在追求行使代位权时的机会平等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原则也存在对其他债权人的侵害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完全突破等问题。日本的判例在该制度的本来宗旨和现实功能间努力寻找平衡点,主张以“抵销”,使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的结果。第二章:实务中代位权制度适用中的探讨。一、当事人适格。债权人基于其对诉的利益而代位债务人行使权利,成为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而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确保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保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其诉讼地位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区别,法律应明确规定其诉讼权利义务,特别是应赋予其上诉权。二、受理与管辖。《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属特别地域管辖。当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产生冲突时,若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在诉讼开始后订立管辖协议,则构成了妨诉行为,应该归于无效。如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是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前订立管辖协议的,应认定为有效。当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协议仲裁相冲突时,可以参照订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的解决方式。三、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纯粹从我国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的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应仅仅限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如果将除此以外的全部权利都排除在代位权客体以外的话,显然会产生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可能,这与合同法制定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明显不符。通过一则案例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担保物权应成为代位权客体,其次分别讨论了物权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动产及某些动产登记请求权、除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一些债权、税收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能否成为代位权的客体。四、代位权行使要件及事实认定的标准。具体论述了代位权行使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分析了该些要价事实认定的标准。并指出了《保险法》上代位权对该些要件适用的例外,即受害人无需待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成就,即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行使索赔权。五、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关系。比较了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异同,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实体法中代位权制度,而不是通过程序法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必要性。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债权人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相冲突的情况,应均衡顾及代位权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第三章: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一、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代位权制度适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不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规定不清;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程序法与实体法规定不一致。二、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从调整立法体例;入库原则的可行性运作;准确界定举证范围,科学、合理地分担证明责任;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程序法规定;重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等六方面,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发表了一些看法。3.期刊论文路军论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4)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具有保全债权的功能;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完善我国债权法理论、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条件、权利行使与效力等制度的比较分析,就代位权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4.期刊论文贾培荣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突破,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确定之处,尚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完善.5.学位论文王长青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研究2006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以及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无论是在构成要件、权利客体,还是在权利行使方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与传统民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论均有所不同。这种变化可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便利,某种意义上讲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却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历史考察。该部分对债的保全及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历史发展、价值取向等内容作了概括阐述。指出:代位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产生的,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代位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救济权;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有条件、有限度的突破,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在比较研究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四个方面要件进行逐项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第三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该部分详尽地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客体以及方式。主体方面,首先介绍了公法上债权人能否成为代位权主体的问题,接着讨论了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指出债务人可以但不是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赋予其选择权,债务人若参加诉讼则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客体方面,着重指出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金钱债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行使方式方面,指出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于诉讼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当同时允许债权人以迳行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这样不仅为债权人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也为法院减轻诉讼负担。第四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本部分从行使代位权对当事人的效力和代位权诉讼判决效力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在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我国变“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变化虽然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但却破坏了债权平等原则并与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目的相悖,存在过分保护代位债权人利益而有损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可能,因而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在未来民法典制定时,应予修改。6.期刊论文钟莉代位权制度之缺陷与完善-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7)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代位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形成权的管理权能,代位权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债的保全,具体表现为入库规则.本文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性质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建议.力求在适当扩大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改革入库规则、明确举证责任等方面,对代位权制度作出合理的改进.7.期刊论文雷群安.LeiQun'an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河南社会科学2006,14(4)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的客体、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力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这种制度设计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难以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并造成了一些理论与实务上的新困惑.应利用我国新民法典的制订之机,在遵循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8.期刊论文杨建淮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唯实2006,(7)新合同法将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在立法上被确定了下来.它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9.期刊论文林芝.赵艳华.LINZhi.ZHAOYan-hua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9(6)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合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债权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相比具有重大突破,但同时,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性质和成立要件及效力进行分析,拟就对完善代位权制度作出初步探索.10.学位论文王石文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002计划经济体制是民法发展的桎梏,商品经济的出现才使民法获得新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才能促进民法的发展。我国许多民法的重要制度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得以确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重要手段。它是债权人依据法律固有的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可能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指法律确认的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的总和。作者从六个部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论述: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学家,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作者抓住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定性、固有性以及债权从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本质特征,阐明了代位权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固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能性。并对与代位权相关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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