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善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的思考姓名:吴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邹渊20071001完善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的思考作者:吴玺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袁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反思2002本文即围绕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的建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进行探讨,提出借鉴总有学说,创立中国民法体系中共有制度的新形式,总同共有,确立村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唯一主体地位;以物权理论来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相区别,形成新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使之真正成为体现土地权利财产性的载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借鉴传统民法永佃权制度,确立农民家庭为权利主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改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现行民法中将地役权制度与相邻权制度混为一谈,使物权法体系陷于混乱,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地役权制度,但集体土地的地役权设立要注意保护耕地,保持水土,保护环境,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树立权利意识,走上物权化道路,是土地法制建设的必然,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2.学位论文骆志鹏农村土地物权之完善——以权利为中心200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作为资源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在今日的中国越发突出。对于农民来讲,土地对其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保障,也是就业所在,农村土地资源承载着中国9亿多农村人口的生存、就业、保障功能,土地构成农民最大的财富和最大的权益。虽然土地对于农民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但对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而言又何尝不具有重大的意义。农村土地蕴藏的巨大社会财富令无数权贵竟折腰,不同利益群体都将其利益之手伸向了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变得十分复杂和紧张,土地利益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突出和尖锐。由于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混乱与不公,作为农村土地名义上主人的农民既无法行使他们的所有者权益,也无法离开捆绑的土地。而土地由国家与政府垄断,无法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剪刀差”在土地垄断这把剪刀下继续扩大,土地增殖所带来的巨大财富被一方独占,资本家和公权力先富起来,农民重新陷入贫困,市场经济名存实亡,社会公义荡然无存。而所有这些问题的核心都在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缺失,在于农民保护土地的民主权利的缺失,权利的贫困导致了物质的贫困。因此,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就必须在弘扬民法理念的基础上,以权利配置为中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和民主权利,设立科学、民主的土地物权制度,使农民成为平等独立、意识自治的“私法上的人”,使未来的物权法真正成为农民权利保障宣言书。本文阐述介绍了现行中国农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构成。提出了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不良影响。分析了当前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提出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就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旨在以物权法的角度透视农村土地问题,并通过农村土地制度的解构和重建来最终突破被重重迷雾笼罩和层层阴霾掩盖的真实,推动我国土地制度的物权立法更符合现代民法的私法理念,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更加符合人民的期待!3.学位论文胡长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研究2005本文之研究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为指导,以民法学(特别是物权法学)、制度经济学和土地科学的相关成果为智识资源,具体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交叉和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任何社会,土地都不可能作为纯粹的生产要素而存在,一国土地制度关系到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律的诸多因素。单纯从任一个特定角度或某一个学科研究土地制度,都可能出现偏颇。本项研究拟多角度、多学科地对土地制度进行综合化、集成化研究,但研究结果拟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以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立法的直接参考。(2)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进行比较静态分析。所谓土地制度变迁的比较静态分析,即选取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关键“截面”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揭示出制度变迁的线索。(3)对农村土地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证研究时,采用抽样调查和入户访谈的方法。本项研究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从全区10个涉农街道、乡镇中选取了50个村,又从以上村中抽取4个农户,共计200个农户。然后,通过入户访谈的方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本文所称“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是指我国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五章。“绪论”主要是提出本文需要研究解决什么样的向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哪些理论储备和运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国外土地(产权)制度比较”,本章介绍国外土地制度,其基本任务是回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发展从中可以借鉴什么。第二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介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回顾是为了客观反映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变迁的背景。本章对实行承包经营制以前的集体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由私有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揭示为什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之变迁会发生。第三章“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评析”,是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多角度的分析。基本稳定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上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业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也暴露出它的一些缺陷与不足,需要采取对策,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第四章“产权制度理论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宏观决策”,是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其基本任务是分析说明财产观念基础差异、权利意识差异及其产生的产权制度最终选择如何,不仅取决于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而且取决于产权制度的公平价值。效益和公平始终是产权制度的重要价值追求,产权制度始终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着选择。其中一个重要选择是土地公有还是私有?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的土地私有制比土地公有制更有效率。但本文认为,有两种不同的途径来提升土地制度的效率。这就是“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以增进制度效率”,与“通过土地所有制改进,来增进制度效率”两种不同途径。这就是说,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条件下,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帕累托改进进行制度创新是有意义的和可行的(当然要假定土地产权制度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基于这一基本观点,本章不仅说明了为什么要坚持、发展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同时通过对20多年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变迁的阶段性描述,清理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线索,揭示了农村集体土地政策在确立制度和制度安排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第五章“物权立法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的分析,目的是研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现状和性质。本章提出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吸取传统民法理论中“总有学说”的有益成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总有制度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实质上的相通之处:二是确定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地位,并明确其权属界限;三是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性权利,减少无谓的行政干预。本章主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应依据土地权利的种类来划分。此外,本章还对农村土地的地役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之研究,自认有以下“两项”成就:一是在理论上,从土地制度的角度,说明了土地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巨大作用;从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角度,分析了土地私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关系,得出“二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结论,并认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实上沿着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变通式地权私人化道路不断前进;从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角度,分析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国家的行政权与土地所有权二者之间的历史关系。认为:无论是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的行政权与土地所有权均经历了从交织、结合在一起,到走向分离、独立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即是土地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对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成果进行了估量,从政策上、法律上和农村土地的“物质生活关系”,抽象、概括出了两大制度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村庄制度。二是在政策主张上,本文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虚拟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反抚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实现现代化”三位一体的政策思路。并在法律层面将这一政策思路具体化,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权利制度和地税制度(目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取消了农业税,今后二年内全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是两个相辅相承的方面。对土地权利制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他项权利制度)作了分析、设计。在思想观点上,本文之研究自认提出了以下具有一定价值的观点:1、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是现阶段交易成本最低、绩效最大的理性制度安排,需予坚持和完善。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形态(如“两田制”、“股田制”“规模经营”等等),作为次生制度安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都是经济当事人(农民群众)的理性行为表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理性的制度安排,在其变迁过程中,外生变量会改变制度安排的偏好结构,从而表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要不断创新。制度变迁取决于不断的创新行为,土地制度变迁中利益主体(广大农民群众)的产权界定和农户享有的权利完整性,要成为未来制度创新的基本着眼点。2、在20世纪后50年中,土地集体所有制一直是一个在实践中活动着的范畴。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否认社员的土地私人产权,社员享有携带其产权份额离去的权利;正是这种机制才维持了合作社的较高的组织效率。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全面否定了社员的土地私人产权,人民公社体制也因此无论怎样调整,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效率低下的难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再次获得了一种“私人化”的土地权利,集体农作制也因此重新退回到家庭农作制,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制度效率难题。这段历史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头30年时间内,在否定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上存在着“矫枉过正”的成份。3、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向“集体所有一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转换,是沿着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变通式的“地权私人化”的道路不断前进。这条改革路线非常策略地借助“变通性”、“阶段性”而得以贯彻始终。这样的一条改革路线不仅实现了新旧体制转轨的“软着陆”,而且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深刻而广泛的变革,这是对解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道路的最本质概括。今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将沿着这条改革道路继续前进;也惟有如此,才能吸收私人地权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地产权制度的积极因素,顺利实现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向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转换。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两大过渡性制度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村庄制度。到目前,《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担保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已经分别从不同侧面对改革后所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反映、修正和规范,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相对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人民公社体制在我国农村退出历史舞台后,并没有出现“集体组织”的真空,旋即继承其衣钵的是村庄制度,即:凡农村社会成员都被组织在国家认可或设立的村庄中,国家以村庄为中介,对农村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实现全方位的有效调控和治理。5、21世纪上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总方向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农村土地制度的现代化,即彻底实现农村土地公有制从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向现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