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英国遵循先例制度述评姓名:王云婵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齐树洁20060501英国遵循先例制度述评作者:王云婵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晓君试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之差异-法制与社会2009,(25)本文指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在生成背景、法律地位、创制根据、适用条件、拘束力、作用、制作、变更与废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比较分析两者的差异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具有现实借鉴意义.2.期刊论文周志明关于民事判例法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判例法制度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作的司法判决,依遵循先例原则所形成的制度.中国在走向民事法典化的同时,能否引进判例法制度,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中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是可行的,应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创制判例法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判例法制度.3.学位论文刘培森借鉴,融合与中国判例制度构建2007判例法是当今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普通法系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作关键,在于对先例的遵循。遵循先例的重要方法是对先例的区别,掌握区别技术是判例法法官的重要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判例法运作的关键问题。对普通法法系的区别技术进行分析,可以使法官从繁多的判例中如何甄别与本案事实最具有实质性,并能正确运用判例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依法判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上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的同时,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成为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在我国,判例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我国没有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基于制定法的滞后和存在的漏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判例的探索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试点和天津高院民商事判例指导制度的试行,是我国司法界为实现同案同判,统一司法尺度所作的努力,是我国实现从案例到判例,构建当代中国判例制度十分有益的尝试,也为我国构建判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现阶段,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坚持自己的法律形式和制度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世界潮流,为我国建立判例法提供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上,从弥补制定法不足、统一法律的适用、提高审判效率、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树立法院权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法治环境和我国判例法现状,在我国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框架内,对判例制度加以规范化改造,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4.期刊论文李骆.LILuo英美法系国家先例学说在防止司法能动性上的程度问题研究-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24(7)先例学说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主导性、决定性的地位.它不仅仅是整个普通法系的核心,也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审判案件的一个指导书.虽然因循先例原则在普通法系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司法能动在普通法系国家也普遍存在并对普通法系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过总的来说,先例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限制着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发挥.5.学位论文张秀云论中国判例法制度的建构2007判例法作为一种与成文法相对而存在的法律渊源,反映了经由英国、美国为典型的普通法系以“遵循先例”原则为核心内容而充分发展的独特制度。近二十年来,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共同关注。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制史学和哲学、政治学的有关理论,首先介绍了判例法制度以遵循先例原则为核心内容的运作机制;其次从遵循先例原则的制度价值、哲学基础、法官造法的政治合法性与必要性、中国的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了中国建构判例法制度的合理性;进而分析中国建构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最后讨论了中国建构判例法制度的相关难题,并对之进行解答。6.期刊论文何静判例法在香港的发展-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6,8(3)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中的判例法被认可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在《香港基本法》的支配下脱离英国普通法系的支配而独立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了一个独特的判例法适用地区,香港司法判例的适用效力发生了重大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创造新的判例必须体现一国两制方针.7.学位论文郑重论美国判例法制度的运行2007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与活力。由于判例法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又是其区别于大陆法系的重要特点,学术界一直保持着对其研究的热情,分别运用多种方法,从诸多方面对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原则、制度、特点等进行了研究。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基础、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同时对与美国判例法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司法判例汇编和案例教学法进行论述,并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比较。美国法律的历史开始于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以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控制,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不同程度的生效。美国独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曾出现对英国法的敌视和靠近成文法系的趋势,但是最终却保留在了普通法系。这和英美两国的政治关系及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但美国并没有照搬英国的判例法,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进行了改造。首先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改造,其次是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美国判例法制度运行的基础包括哲学、传统基础,司法体系基础和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基础。美国判例法制度运行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哲学。根据古典的普通法理论,普通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完整、统一的司法系统是判例法制度得以运行的现实基础,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系统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在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上,制定法是主要的,因为它有权改变或者否定判例法前例,而且在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前者应该服从后者。反过来,制定法一般要通过法院的解释才能实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判例法往往就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制定法。美国判例法的运行机制从判例法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判例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规则等方面进行论述。在分析前例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时,必须严格地区分“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判决理由是指有约束力的前例。对于做出一个判决来说,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附带意见并不是这一判决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它对以后其他的判决来说,可能会有影响,因而它不是一个有约束力但是却有说服力的部分。适用方式则包括了古典理论、古德哈特理论和美国现实主义理论。最后从对Powellv.Alabama,Gideonv.Wainwright和ArgersingerV.Hamlin等三个判例的分析中论述判例与法律原则发展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不同级别的法院司法判例的约束力是区别而确定的,并要求法官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来审理后来案件。而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使先例为人所知,特别是为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律职业者所知,否则判例法制度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司法判例的汇编在美国判例法制度中格外重要。美国的司法判例汇编一般分为联邦判例汇编和州判例汇编。判例查找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判例法制度的运行需要对先前判决进行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从中发现法律原则及其演变的过程,并把它和当前需要处理的案件进行类推和比较。案例教学法的产生满足了这一要求,培养出了大批能灵活运用判例法的法律职业者。我国建立的案件指导制在其目的上与美国判例法制度有相似之处,即旨在使相似的案件得到相似地处理。但是我国并没有确立“遵循先例”原则,也没有把案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它们之间又存在根本的区别。我国在考虑现实国情和制定法为主要法源的基础上,没有照搬美国的判例法制度,而是吸收了其在统一司法适用等方面的优点。总之,由于判例法的动态性,美国的判例法每天都面临新的发展。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流,我们可以更多的学习美国判例法制度的优点,并为我所用。8.期刊论文刘宪.LIUXian法典法、判例法与自由权利的经济学分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4)法典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上两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也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而法律与自由从来都是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探讨的命题.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以及举世并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自由又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供另外一条考察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途径.9.学位论文成志刚商业判断规则研究2007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是美国公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判例法制度。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当董事的经营决策是在善意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做出时,即使最终的结果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该规则也会为决策者提供保护,使其不必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不会对该决策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商业判断规则正视了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把因正常的商业风险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和因董事未尽法律义务而造成的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旨在保护董事经营决策权与维护公司利益之间寻求衡平,既鼓励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大胆决策,又防止他们滥用经营决策权而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公司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由于商业判断规则是与董事勤勉义务紧密联系、相伴而生的一种公司法制度,故对我国董事义务制度的构建不无参考价值。因此,本文试图对商业判断规则的主要问题加以梳理研究,探索该规则形式背后蕴涵的法律理念,厘清其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关系,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章构成。要深刻理解一项法律制度,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该制度从何而来、如何存在以及为何存在,所以第一章论述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历史渊源及其理论依据。首先,文章简要追溯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沿革。美国公司法中有关商业判断规则的案例至少可以从1829年路易斯安那州的Percyv.Millaudon案算起,至今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发展,商业判断规则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判例法体系,但是1985年特拉华州法院的两个著名判例却使得商业判断规则再次陷入分歧。一方面,商业判断规则有了新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仅从判例中探求该规则将面临更多困难。因此,文章进而寻求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定法渊源,尽管当代美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商业判断规则成文法条款,然而我们仍然可以从美国法学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示范商事公司法》中找到该规则的成文法表述。然后文章分析了商业判断规则的理论依据,从商业风险理论、经营决策的特点以及平衡董事权责等方面阐明了该规则存在的必然性,认为该规则对于实现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保护董事经营决策权、防止法官擅断以及促进商业繁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阐明商业判断规则的渊源以及存在依据之后,本文在第二章讨论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本质,以明确界定该规则到底是什么,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由于美国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勤勉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只有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揭示其本质属性。文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董事勤勉义务的补充,是董事过失责任的免除手段(学界称之为“补充说”或“免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勤勉义务存在一致性,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即表明董事没有违反所承担的勤勉义务,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勤勉义务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存在差异,二者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学界称之为“无过错说”)。然后笔者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与评价,从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勤勉义务的设置目的、适用特征以及“无过错说”自身的理论缺陷等方面论证了商业判断规则与董事勤勉义务之间并不存在一致性,而是两个具有不同价值的公司法理。尽管“补充说”为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所支持,笔者也基本赞同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