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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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者:丁兴峰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潘醒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社科纵横2005,20(3)债权人代位权应是一种形成权,我国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比较法上,该客体尚可能包括物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何种权利能够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主要由为共同担保这一代位行使目的来决定.根据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决定判决的既判力是合理的,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有利的.我国法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2.学位论文王瑛滔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2006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在拿破仑法典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其后,意大利民法、荷兰民法、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我国合同法第73条等相继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等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的国家,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无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且并非各国通例,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废与否成了学者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不够完善,还不能以强制执行制度代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们应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协调一致的理念出发,完善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分四章对债权人代位权这一债权保全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了概述,探讨了其概念、立法例及产生根源,并分析了其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速度加快,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制度应运而生。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是民法诚信原则价值理念的体现。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及其功能演变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严格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行使效果归属于债务人,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担保,这也是传统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两大功能。但在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代位权的功能有两大发展趋势:一是由财产保全向债权回收发展;二是由金钱债权保全向特定债权保全发展。第三章分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比较其与其他国家代位权制度的差异,并分析其利弊。我国代位权制度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规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最大差异所在。我国的变异规定破坏了债的平等性及债权保全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在诉讼中,其亦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到当初的立法目的。第四章,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例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但应对其加以发展、完善。应恢复传统的“入库规则”,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将代位权制度与保存行为相结合,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保存功能。与代位执行制度相结合,完善目前的代位清偿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增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保障。3.期刊论文陈玲试析债务人在我国代位权制度中的地位-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3)与国外民法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相比,我国代位权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有些规定有所不同,从而使债务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影响.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债务人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以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代位权的规定不仅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将债务人定位于纯粹义务人.这不仅违背了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而且不利于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4.学位论文王长青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研究2006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以及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无论是在构成要件、权利客体,还是在权利行使方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与传统民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论均有所不同。这种变化可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便利,某种意义上讲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却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历史考察。该部分对债的保全及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历史发展、价值取向等内容作了概括阐述。指出:代位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产生的,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代位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救济权;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有条件、有限度的突破,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在比较研究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四个方面要件进行逐项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第三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该部分详尽地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客体以及方式。主体方面,首先介绍了公法上债权人能否成为代位权主体的问题,接着讨论了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指出债务人可以但不是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赋予其选择权,债务人若参加诉讼则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客体方面,着重指出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金钱债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行使方式方面,指出将代位权的行使方式限于诉讼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当同时允许债权人以迳行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这样不仅为债权人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也为法院减轻诉讼负担。第四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本部分从行使代位权对当事人的效力和代位权诉讼判决效力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在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我国变“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变化虽然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但却破坏了债权平等原则并与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目的相悖,存在过分保护代位债权人利益而有损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可能,因而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在未来民法典制定时,应予修改。5.期刊论文朱先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18(3)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首先从法律的基本规定出发,分析了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其次,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和学者的各种看法,对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最后,作者对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三个主要程序性问题作了介绍.6.期刊论文刘庆.李咏馨.蓝日皎论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经济研究导刊2008,(5)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一般均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对此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但其与其他国家的代位权制度大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出现,也局限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挥.7.期刊论文许孟浅析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金卡工程2010,14(1)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就是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建立在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这一思想之上的.8.学位论文冷严冰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2002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是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事故的补充,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该文通过对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观点比较分析,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代位权的含义、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以及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9.期刊论文王丽萍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效力对外扩张的表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合同法的规定有其不尽完善之处,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并且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效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在有保全债权人债权必要的情形下,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并且诉讼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选择运行行使代位权或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10.学位论文张彤债权人代位权研究2004本文笔者从四个方面对债权代位权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债权代位权概述。在这一部分里,首先陈述了债权代位权的产生及其在我国的立法。然后,描述了债权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其初级阶段与发展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着墨最多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本文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这一行使要件的探讨主要是以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及王利明教授在《法学论坛》上的一篇文章而引起的。。本文认为,债权代位权只存在三个要件,合法性要件不能作为其构成要件,并且代位权客体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办法进行,但形成权及专属于债务人身的权利除外。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债权代位权演进阶段的目的为主线,从程序保障与实体请求相结合的思路进行。首先,本文探讨了文中确认的三个构成要件,即期限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客体要件。在第三部分是关于债权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对这部分的论述,本文是从传统的“入库规则”入手的。在先简要梳理了“入库规则”后,重点进入到了探讨“入库规则”的悖离第四部分,提出了全文论述的结论,即试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规则的完善提出两点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9c46c768-93a9-4c19-8eca-9df80086adb5下载时间: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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